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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普法学法系列(12) | 不得以教育之名体罚学生
发表时间: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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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保法被法律界誉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小宪法”,在施行两周年之际,我所郑子殷律师、莫春英律师、周倩仪律师、黎嘉敏律师、曾文慧律师以及一众未保律师联合出版《防侵害,悦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案例分析》。希望通过这本普法书籍,能让孩子爱上法律,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小公民!


《防侵害,悦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案例分析》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线,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七章;通过以案说法、法护小知识、拓展阅读、观点判断以及法律检索,配以精美插图等形式,力图贴近孩子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娱乐,让普法变得更加喜闻乐见,润物无声。



本期普法知识点

不得以教育之名体罚学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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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郑子殷律师团队

编   辑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