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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窘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规则
发表时间: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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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胎儿在宫内有缺氧征象危及健康和生命者,称为胎儿窘迫。胎儿窘迫是一种综合症状,是当前剖宫产的主要适应征之一。本团队亲办过多例涉及胎儿窘迫的医疗纠纷案件,日常亦经常碰到与之相关的医疗纠纷咨询。本篇文章本团队通过亲办案例及检索阿尔法的有关案例,整理出涉及胎儿窘迫这一种症状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规则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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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胎儿窘迫?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妇产科学(第九版)》:胎儿窘迫(fetal distress)指胎儿在子宫内因急性或慢性缺氧(hypoxia)危及其健康和生命的综合症状,发生率为2.7%~38.5%。急性胎儿窘迫多发生在分娩期;慢性胎儿窘迫常发生在妊娠晚期,但在临产后常表现为急性胎儿窘迫。母体血液含氧量不足、母胎间血氧运输及交换障碍、胎儿自身因素异常,均可导致胎儿窘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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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六年来胎儿窘迫大数据报告


笔者通过检索全国范围近六年的案例,有关胎儿窘迫医疗纠纷共有1199篇裁判文书,本文对此进行检索分析。


(一)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分别是2017年有208件,2018年有255件,2019年有282件,2020年有221件,2021年167件,2022年53件,2023年13件(统计截至2023年7月14日)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相比起来其他疾病引起的医疗损害案件来说,胎儿窘迫引起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还是非常多见的。


(二)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810件,占比67.56%;二审案件有372件,占比31.02%;再审案件有17件,占比1.42%。


(三)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740件,占比为91.47%;全部驳回的有59件,占比为7.29%;其他的有8件,占比为0.99%;驳回起诉的有1件,占比为0.12%;撤回起诉的有1件,占比为0.13%。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77件,占比为74.46%;改判的有92件,占比为24.73%;其他的有2件,占比为0.54%;发回重审的有1件,占比为0.27%。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驳回再审申请的有11件,占比为64.71%;改判的有3件,占比为17.65%;维持原判的有2件,占比为11.76%;发回重审的有1件,占比为5.88%。


(四)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545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167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287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59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5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1件。


(五)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平均时间为272天。


(六)胎儿窘迫医疗纠纷案中医方对患者损害后果常见承担责任比例的分析



笔者从1199篇案例中抽取了50篇案例统计了责任比例,通过上面的图表可得知,涉及胎儿窘迫的医疗损害纠纷中,医方需要承担同等责任的比例较大,其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61%-90%)占12篇,占比24%;医方承担同等责任(41%-60%)的有16篇,占比32%;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0%-40%)的有14篇,占比28%;医方承担轻微责任(20%以下)的有3篇,占比6%;医方经鉴定无责任的有5篇,占比10%。当然,具体到个案的责任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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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窘迫常见损害后果


胎儿窘迫通常分为急性胎儿窘迫和慢性胎儿窘迫。急性胎儿窘迫多发生在分娩期,多因脐带异常、胎盘早剥、宫缩过强、产程延长及休克引起;慢性胎儿窘迫主要发生在妊娠晚期,常延续至临产并加重。多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慢性肾炎、糖尿病等所致。


若未能及时处理妥当胎儿窘迫问题,可能会引起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胎儿窘迫持续时间长,可能会导致胎儿出现代谢性酸中毒,更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死胎、新生儿死亡。在孩子出生后也可能出现各种不同的后遗症,包括智力障碍、神经系统问题、行为问题、肌肉骨骼问题等,导致孩子出现生长迟缓、脑损伤甚至脑瘫等情况,而这些后遗症可能是长期的。


笔者对胎儿窘迫导致患儿的损害后果选取了以下一些案例供参考:


(一)因胎儿窘迫导致新生儿死亡

1、(2018)桂1202民初895号判决书,由于被告的严重过错,入院后未按照胎儿窘迫进行处理,不果断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即使是在静滴催产素胎膜破后发现羊水Ⅲ°污染的情况下,仍继续奢望自然顺产,致使胎儿宫内窘迫窒息,出生后又未对已出现极度危险的新生儿进行及时抢救,延误时间导致抢救无效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


2、(2017)内09民终651号判决书,本案中,某某中心医院在对产妇原告史某某查三次行胎心监测均提示有胎儿宫内窘迫,且彩超检查提示羊水过少,应收住院及时终止妊娠,避免胎儿宫内窘迫进一步加重。但是,被告某某中心医院未及时将产妇原告史某某收住院延误治疗,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


(二)缺血缺氧性脑病


(2016)湘01民终5442号判决书,被告某某中心医院根据B超检查和阴道检查决定急诊行剖宫产终止妊娠,手术指征:脐带脱垂;2、胎儿窘迫。次日1时20分以LOT-LOA娩出一活女婴(刘某1),Apgar评分1分钟3分,予以吸痰、清理呼吸道、保温、气管插管正压给氧,5分钟5分,10分钟7分,刘某1转入儿科,刘某1之母袁某于1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G1P0宫妊娠39W+4,头位,单活婴,已产;2、胎膜早破;3、脐带脱垂;4、子宫多发肌瘤;5、胎儿窘迫;6、部分性前置胎盘;7、新生儿重度窒息;8、脐带扭转;9、轻度贫血。同日12时30分刘某1从被告某某中心医院出院,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重度);2、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3、颅内出血?同日14时30分刘某1转入被告省儿童医院,住院22天。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中度);2、新生儿××并一型呼衰;3、低镁血症、低钙血症;4、心肌损失;5、高肌酐血症。


(三)胎儿窘迫致残


1、(2017)粤06民终1422号判决书,2015年11月19日,广东省医学会出具广东医损鉴(2015)031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入院诊断“胎儿窘迫未排”,医方在未能排除的情况下,选择自然等待的处理欠妥。2.医方产程观察未到位,处理欠及时。3.医方阿氏评分不准确。4.新生儿抢救欠规范。患儿脑瘫的病因主要是胎儿宫内窘迫,导致新生儿窒息、胎粪吸入性××,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最终脑瘫,肢体伤残四级。


2、(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00665号判决书,汪清医院对胎儿体重(巨大儿)估计不足,延误了人工刨宫产的最佳手术时间,存在医疗过错。由于汪清医院的过错,导致胎儿窘迫,由于胎儿窘迫造成原告张嘉怡缺氧,与原告脑瘫有因果关系,依据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汪清医院应承担原告张嘉怡脑瘫50%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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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窘迫医疗损害案件医方常见的过错点


笔者通过对以上案例中鉴定意见的总结分析,发现胎儿窘迫医疗损害案件医方常见过错点主要如下:


(一)术前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风险评估不足 


(2020)京0117民初5424号判决书,术后诊断:孕4产2孕38+4周LOA手术分娩、羊水栓塞、凝血功能障碍、失血性休克、代谢性酸中毒、高钾血症、低钙血钾、羊水过少、边缘性前置胎盘、中度贫血、妊娠期糖尿病、胎儿窘迫、新生儿轻度窒息、全子宫切除术后……经随机确定,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一)某某妇幼保健中心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告知不充分;2.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羊水栓塞的发生风险评估不足、预防不足,宫缩欠佳时直接给予催产素催产,增加羊水栓塞的风险;3.医方备血不及时,术前准备不充分。(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第3项与被鉴定人王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轻微原因。最终的参与度由委托方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定。


(二)术中操作不规范,未尽到监测和观察义务,操作手段欠规范,处理不及时等


1、试产时催产素使用不当,助产方式有误


(2018)豫0702民初3219号判决书,妇幼保健院在对兰某某进行会阴侧切胎吸助产时失败,后因出现胎儿窘迫而对兰某某进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手术娩出崔某某。崔某某出生后出现重度窒息、Ⅰ型呼吸衰竭、循环衰竭等症状,被送入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治疗,2018年5月9日转入中心医院儿科,同年5月16日崔某某出院并于当日死亡。2019年5月31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妇幼保健院在对兰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催产素使用不当和胎吸助产时未能判断胎方位进而助产失败),与崔某某出生时重度窒息并最终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次要~同等因果关系范围。


2、试产时未尽到胎监监测的注意义务,对产程观察不严密、紧急处置不及时


(2019)苏06民终1871号判决书,医院的过错主要体现在对产程观察不严密、紧急处置不及时方面,表现在第二产程出现胎监异常时,未能据此预见胎儿可能出现宫内窘迫,出生时可能会出现窒息、缺血缺氧脑病、颅内出血等,也就未能引起重视,对可能出现的严重情况估计不足,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终止妊娠,也无相应的紧急处理记录和沟通记录,这说明医护人员在胎儿出生时未能尽到应该尽到的责任。


3、试产情况有变时未及时转变为剖宫产或停止分娩


(1)(2016)桂1481民初376号判决书,20时30分左右开始监测到胎心音出现早期减速,结合胎儿下降异常及胎位异常以及胎儿曾有脐带绕颈、绕身情况,应当考虑到胎儿已经有宫内窒息现象发生,此时应立即采取剖宫产,而被告依然采用吸氧并继续采用阴道试产,指导产妇用力增加腹压,加重了胎儿在宫内的窘迫,使胎儿产生呼吸运动,造成羊水吸入,最终窒息并死于宫内。因此认为被告存在对胎儿方位观察不到位,胎心音监测不连续的过错行为,没有及时实施剖宫产,是导致胎儿宫内窒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的过错与李某某宫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过错参与度。如果被告能够观察到位,对脐带绕颈的危险性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时采取剖宫产,是可以避免本例胎儿宫内窒息死亡的,考虑到孕妇属于第二胎,此前曾有顺产一胎儿的经历,是导致被告采取阴道试产的原因,本中心认为其过错参与度应为75%。


(2)(2018)黔05民终357号判决书,2017年7月7日,西南政法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7]鉴字第14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因果关系及疾病参与度分析第3项认定,由于医方在存在羊水粪染,胎心降低,胎心监护图显示为III类图形的情况下,未及时终止妊娠,延长了待产时间,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羊水栓塞发生的几率,延长了胎儿在宫内缺氧的时间,与产妇及胎儿的死亡存在一定关联。鉴定结论为:1、某某人民医院对韩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某某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患方因素是导致韩某死亡的共同参与因素。


4、行剖宫手术欠及时,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2019)豫01民终20973号判决书,医方虽在病历中记载“‘胎儿窘迫、横位’是剖宫产手术指征,急诊行剖宫产术”,但最终于“11:23AM-12:15AM在腰麻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医方剖宫产手术欠及时,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鉴定意见认定:郑州市某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段杨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至次要期间。


5、未按照规范提前请新生儿科医生到场,延误抢救时机


(2019)宁03民终298号判决书,马某某在自然分娩和手术分娩的间隔时间不规范(过长),亦未见胎心持续监测(如胎心监护仪)记录,违反相关医疗规范;根据涉案医院记录,提示窘迫,未见涉案医院采取有效措施短时间内终止妊娠,第二产程延长(第二产程大约3小时),胎儿严重窒息;该例术前诊断“胎儿窘迫”,未按照规范请新生儿科医生提前到场,抢救新生儿。


(三)紧急处置不及时


(2019)新0109民初4739号判决书,在刘某某入院时已存在胎儿宫内缺氧。诊疗中,中医医院已诊断胎儿窘迫,但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急诊手术未按照急诊流程执行,以及在由剖宫产改为臂位助产时未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及签名等医学文书手续。致使原告在2009年由医院诊断:脑性瘫痪。2010年6月29日,新疆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轻微责任。


(四)病历书写不规范,监护不到位


(2017)豫01民终7993号判决书,鉴定意见书认为,4月1日1时至6时,由于该时间段内,被告所书写的病历与视频所记载的时间、次数均不一致,导致无法判断胎儿当时的情况,不能排除因被告观察不力致胎儿宫内窘迫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救治。另外,2016年4月1日8时15分予丁某某胎心监护发现胎心基线告且变异减速后直至8时55分才行破膜术,拖延时间过长。9时决定剖宫产,亦迟至9时44分新生儿才娩出。在发现胎儿存在窘迫的情况下,院方未尽快取出胎儿,延误抢救时机,院方存在过错,与新生儿(丁某某之女)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医方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5号判决书,2014年2月24日17时0分,司某医院向刘某告知其被诊断为“1孕1胎0产妊娠39+6周LOT先兆临产”、“胎儿窘迫?”、“脐带绕颈1周”,告知病情:“胎儿窘迫有胎死宫内的可能,入院后予吸氧,改善胎儿宫内供氧、左侧卧位对症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规定,由于司某医院存在篡改病历资料的情形,从而推定司前医院对刘某的损害结果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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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窘迫医疗纠纷医方承责情况分析


根据对搜集案例的分析,可看出胎儿窘迫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医方责任比例一般为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案件比例相当,我们认为具体原因如下:


一、发生胎儿窘迫的因素众多,母体体质或是身体状态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胎儿窘迫的发生,而母体自身因素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会减轻医方的过错责任。


二、在有些案件中,存在双方举证不充分但可以推定医方具有过错的情形,此时法院可能倾向于推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如(2019)川01民终12070号判决书载明,一审法院认为,产妇及家属作为患方很难对当时的情况进行举证,而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作为医方,从医学专业能力、离证据的远近等来说,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故应由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举证证明存在“脐带扭转30圈,脐带根部较细”的事实。但除病历记载以外,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故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推定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与张某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对张某的损害负同等责任即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对张某损害后果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尸检结果是鉴定机构出具准确鉴定意见的重要基础,而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往往有很高的依从性,并以鉴定机构划分的责任比例作为最终认定医患双方责任的标准。如果没有尸检结果,则可能导致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该案的鉴定,相应也会影响原告方的举证效果,继而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


总结


胎儿窘迫可直接危及胎儿健康和生命,严重的情况甚至危及产妇生命。因此,产前定期检查非常重要,可及时发现母亲或胎儿异常情况的出现,如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慢性肾炎、过期妊娠、胎盘老化、贫血、胎儿发育迟缓、前置胎盘、合并心脏病等。孕期自觉身体不适、胎动减少应及时就医。对医方而言,对临盆产妇加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诊断处理,尽到相应的诊疗责任和义务,例如上述案例中,大部分医方都存在未及时终止妊娠、延误处理胎儿异常情况的过错。同时加强医护人员培训,以利于发生胎儿窘迫紧急病症时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挽救患儿生命。现实中,一些产妇或其家属忽视产妇身体情况而迷信“顺产”,医方应根据产妇情况及时进行劝导、指引并对相应告知情况做好记录,同时加强对胎儿情况的监护,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对于产科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主体问题,我们在羊水栓塞系列文章中进行了相应介绍,详情可在此进行回顾:羊水栓塞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规则(下)


经过本期对胎儿窘迫医疗损害纠纷的分析,相信大家对胎儿窘迫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理案件亦有了一定的了解,后续我们将继续推出不同的医疗纠纷案件处理分析,敬请关注!


高频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刘芳 律师


业务领域:医事大健康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劳动争议、其他民商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及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获奖记录: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贡献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公益律师


刘志怡 律师助理


法学学士,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院,曾任职广州市某区法院逾4年,先后在综合庭、民一庭从事民事诉讼审判工作,参与处理各类民事领域的案件逾3000件。任职期间,多次荣获“优秀法官助理”称号。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过大量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侵权纠纷等类型案件,熟悉各类型案件诉讼流程。理论功底扎实,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熟练运用各类办案技巧,加入团队以来参与办理了多个案件,编写、发布多篇法律实务文章,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志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


徐洛佳


徐洛佳,2021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在读硕士,本科就读于广州中医药大学。曾获2021年度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综合奖学金一等奖、2021年行政法学院法律文书写作大赛二等奖、2021年西南政法大学新生奖学金三等奖等,2023年4月至6月期间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实习,2023年7月在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刘芳律师团队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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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周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