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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普法学法系列(39) | 学会自我保护,拒做低龄妈妈
发表时间: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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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保法被法律界誉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小宪法”,在施行两周年之际,我所郑子殷律师、莫春英律师、周倩仪律师、黎嘉敏律师、曾文慧律师以及一众未保律师联合出版《防侵害,悦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案例分析》。希望通过这本普法书籍,能让孩子爱上法律,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小公民!


《防侵害,悦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案例分析》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线,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七章;通过以案说法、法护小知识、拓展阅读、观点判断以及法律检索,配以精美插图等形式,力图贴近孩子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娱乐,让普法变得更加喜闻乐见,润物无声。



本期普法知识点

学会自我保护,拒做低龄妈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七十八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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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郑子殷律师团队

编   辑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