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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性休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规则
发表时间: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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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性休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规则


引言

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因过敏性休克而引起的不再少数。本团队就曾办理了多个此类案件,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并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有关判例,整理出因过敏性导致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规则供参考。



01 

什么是过敏性休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过敏性休克的医学知识,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过敏性休克是由于已致敏的机体对抗原物质(如某些药物、异种蛋白等)发生的强烈全身性变态反应综合征,抗体与抗原结合使机体释放一些生物活性物质如组胺、缓激脑、5-轻色胺和血小板激活因子等,导致全身毛细血管扩张和通透性增加,心排血量急剧减少,血压下降达休克水平;此外,还可发生尊麻疹、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和呼吸窘迫。

过敏性休克是机体发生过敏反应而产生的休克,是全身过敏反应中最严重的临床类别,绝大多数过敏性休克是典型的I型超敏反应在全身多个系统和器官、特别是循环系统中的表现。当过敏原进入机体,可诱导局部或全身的肥大细胞和嗜碱性粒细胞激活,通过释放组胺、前列腺素、白三烯、血小板激活因子等多种炎性因子,导致周围血管扩张、血管壁通透性增加、血浆外渗、血容量骤减、组织灌注不足而引起休克。过敏性休克绝大多数为药物引起,往往起病迅速,在过敏原进入机体后数秒至数分钟后发生,如不及时处理,常可危及生命,重者可以在10分钟内死亡。临床上患者常表现在皮肤黏膜的潮红,瘙痒出皮疹,呼吸道梗阻,包括喉头堵塞感,胸闷,气急,此时是过敏表现,严重会出现血压迅速下降,就会表现为循环衰竭,意识障碍,抽搐等情况。



02 

近五年来过敏性休克

大数据报告


笔者通过检索全国范围近五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0日)的案例,有关过敏性休克医疗纠纷共有684篇裁判文书,本文对此进行检索分析。

(一)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分别是2018年有165件,2019年有194件,2020年有168件,2021年109件,2022年40件,2023年8件(统计截至2023年1月1日)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相比起来其他疾病引起的医疗损害案件来说,过敏性休克引起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还是比较多见的,近年呈递减趋势。


(二)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427件,占比62.43%;二审案件有234件,占比34.21%;再审案件有23件,占比3.36%。


(三)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68件,占比为86.18%;全部驳回的有50件,占比为11.71%;其他的有5件,占比为1.17%;驳回起诉的有4件,占比为0.94%。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74件,占比为74.36%;改判的有57件,占比为24.36%;其他的有2件,占比为0.85%;发回重审的有1件,占比为0.43%。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驳回再审申请的有17件,占比为73.91%;改判的有3件,占比为13.04%;发回重审的有2件,占比为8.7%;提审/指令审理的有1件,占比为4.35%。


(四)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91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84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56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07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6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1件。


(五)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平均时间为234天。


(六)过敏性休克医疗纠纷案中医方对患者损害后果常见承担责任比例的分析

笔者从684篇案例中抽取了30篇案例统计了责任比例,通过上面的图表可得知,涉及过敏性休克的医疗损害纠纷中,医方需要承担次要责任的比例较大,其中医方承担全责的占3篇,占比10%;医方承担主要责任(61%-90%)占7篇,占比23%;医方承担同等责任(41%-60%)的有2篇,占比7%;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0%-40%)的有10篇,占比33%;医方承担轻微责任(20%以下)的有3篇,占比10%;医方经鉴定无责任的有5篇,占比23%。当然,具体到个案的责任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评估。



03 

过敏性休克

常见损害后果


过敏性休克的表现及其程度,因机体反应性、抗原载入量及途径等的不同有很大差别。过敏性休克虽然较为罕见,但通常突然发生且很剧烈,它可造成呼吸道缩窄和血压突然下降。若不马上抢救治疗,常可迅速引起患者死亡。

过敏性休克好发人群主要包括:过敏性体质者、药物过敏者以及严重哮喘患者。其主要症状有: 一是休克表现,出汗、面色苍白、脉速而弱,四肢湿冷、发绀,烦躁不安、意识不清或完全丧失,血压低于80/50mmHg,并可迅速下降乃至测不出,脉搏消失,最终导致心跳停止;二是在休克出现之前或同时,伴有一些过敏相关的症状,如:(1)皮肤黏膜表现。往往是过敏性休克最早且最常出现的症征之一,包括皮肤潮红、瘙痒,继而广泛的荨麻疹、血管神经性水肿;(2)呼吸道阻塞症状。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是本病多见的表现,也是最主要的死因之一。患者出现咽喉堵塞感、胸闷、气急、喘鸣、憋气、发绀、以致因窒息而死亡。(3)其他症状:较常见的有刺激性咳嗽、可出现连续喷嚏、水样鼻涕、声音嘶哑、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严重者可出现大小便失禁。

若未能及时处理妥当过敏性休克问题,过敏性休克会造成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神经系统等方面的危害,如皮肤瘙痒、呼吸不畅、血压骤降、意识模糊等,严重时还可能发生全身抽搐、大小便失禁等危害甚至还有致死风险。

笔者对过敏性休克导致患者的损害后果选取了以下一些案例供参考:


(一)过敏性休克致死

1、(2017)鲁0705民初2629号判决书,经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死亡原因为接触过敏源后短时间内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为:某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刘某同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程度可为轻微因果关系程度范围。

2、(2018)桂08民终741号判决书,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死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符合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后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卫生院对张某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未尽到医护人员注意义务,存在过失,此过失与张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30%。


(二)过敏性休克致残

1、(2018)赣07民终409号判决书,2017年4月21日经信丰信用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邱某睿双眼中度视力损害与过敏性休克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100%;2、被鉴定人邱某睿因无明原因咳嗽,发热在当地卫生所未做皮试静脉,注头孢曲松钠致过敏性休克,导致其视物模糊,视力(远视力):0D0、4、0S0,综合评定其双眼为中度视力损害,其损伤后遗症构成七级伤残,诉讼中,被告赖某生仅提出对邱某睿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经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睿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2、(2016)苏1102民再1号判决书,过敏性休克的发生一般与患者的特异性体质有关;根据医方陈述及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记载,患者付某输液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医方立即停止输液并注射了“肾上腺素”半支;某某医疗机构为个体诊所,受客观条件影响,导致患者目前抢救结果不理想,医方承担同等责任。鉴定专家意见为:患者付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江大司鉴所[2014]活鉴字第100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患者付某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无需评定误工期限,护理期限为长期需他人陪护,护理人数2人,营养期限为365天。护理依赖程序为完全护理依赖。



04 

过敏性医疗损害

案件医方常见的过错点


笔者通过对以上案例中鉴定意见的总结分析,发现过敏性休克医疗损害案件医方常见过错点主要如下:


一)遗漏询问患者过敏史,未能准确了解用药禁忌 

1、(2017)粤0883民初1006号判决书,根据鉴定专家组的认为,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被告吴川市某某村委会卫生站未详细追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开具了双氯灭痛这一可能引起患者过敏性休克的药物,导致患者出现药物过敏。患者在服用药物后出现不适到吴川市某某市站求治,吴川市某某市站违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对患者进行皮下注射,且抢救措施不得力,导致患者死亡。吴川市某某村委会卫生站和吴川市某某市站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2、(2017)云23民终1317号判决书,依据鉴定意见书的分析意见、鉴定结论及鉴定人员出庭所作的陈述,虽然周菊琼系在输液过程中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属周菊琼个人过敏性体质原因所致,但由于被告对患者在就诊时未按医疗操作规范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和记录、未对患者的既往史进行必要的询问及记录,未能及时了解病情及用药禁忌,客观上加大此次事故发生的机率,故周菊琼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卫生院对李成林、李嗣琦、周永富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由于医学科学的疑难复杂性、医疗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医疗行为存在的合理风险性等因素,结合鉴定意见的分析意见及结论,一审法院酌定由卫生院对李成林、李嗣琦、周永富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3、(2018)赣07民终409号判决书,原告的损伤程度与被告赖新生在该案的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综观本案原告整个治疗过程,原告的损伤是由被告采用静注头孢曲松钠,地塞米松引发原告过敏性休克所致,那么本案中被告赖某生是否有过错是非常关键问题,被告赖某生作为一名医生,接受了原告的治疗服务,在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原告的身体及药物的过敏性要进行全面的检查,而且也应当预见静注头孢曲松钠等药物的后果,赣州市医学会认为:目前各级医院使用头孢曲松钠均要求做皮试,该医生的操作有悖目前医疗常规,存在重大医疗缺陷,因此被告赖新生在该治疗行为有重大过错。经信丰信用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邱佳睿双眼中度视力损害与过敏性休克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


(二)医方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1、(2014)龙新民初字第1426号判决书,患者现诊断:1、过敏性休克,2、心肺复苏术后,3、缺血缺氧性脑病,4、腰椎间盘突出症。未履行告知义务。审核送检材料,龙某市第一医院对李某秀的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方在对被鉴定人二次门诊诊治过程中,均未向被鉴定人说明神经根封闭治疗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意外及并发症、所用药物的不良反应,并未取得书面同意,导致被鉴定人无法行使选择该治疗与否的权利

2、(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61号判决书,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1、凤某县人民医院在对田某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2、诊疗不足与田某乐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存在一定的事实因果关系;3、诊疗不足在田某乐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中的参与度约为50%-60%”。本案中,凤阳县人民医院在对田乃乐诊治时,病历无体温、询问药物过敏史记载,未复查血常规。病历中虽记录有建议住院治疗、胸片患者拒绝做,但并无患者及家属签字,不足以证明就相关后果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


(三)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临床诊疗手段欠妥,未及时诊断出过敏性休克并按照过敏性休克处理或处理不及时

1、(2016)鲁0784民初3408号判决书,被鉴定人李某某在某丘市人民医院诊疗过程中,医方医疗行为分析:患者在院诊疗过程中其医方医疗行为(1)未尽相关注意义务(2)临床诊疗欠妥…死亡后,经尸体检验和病理组织学检验,认定死者系药物过敏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但医方在抢救过程中没有考虑是过敏性休克,也没有完全按照过敏性休克抢救治疗。故临床诊疗欠妥。被鉴定人李某某在某丘市人民医院诊疗过程中,医方医疗行为过错与死亡原因关系和过错参与度分析:(1)医方医疗行为××患者在院诊疗过程中:一是实施麻醉前没有将麻醉药的品种、剂量、使用方法详细的告诉告知患方;二是实施麻醉过程中没有详细的记录;三是麻醉完成后即刻出现呼吸骤停时,没有按照过敏性休克抢救。综上所述,患者在院诊疗过程中,医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有关医疗制度规定,故医方医疗行为存在未尽相关注意义务和临床诊疗欠妥之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2、(2019)浙0225民初6891号判决书,后患者出现血压、心率下降等,考虑为麻醉诱导后的不良反应,难以完全避免,属于医疗意外,医方予快速补液、麻黄碱、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甲强龙等,并呼叫上级医生及多科室会诊,抢救及时,但医方在抢救初期效果不佳的情况下,肾上腺素的使用剂量及频率相对不足,存在过错,与患者不良预后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该患者死亡系药物引起的严重过敏性休克所致,抢救难度大,其死亡主要与自身体质差异及麻醉诱导后严重过敏反应有关,但医方上述过错与患者死亡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医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3、(2018)桂08民终741号判决书,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死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符合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后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卫生院对张某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未尽到医护人员注意义务,存在过失,此过失与张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30%


(四)病历书写不规范

1、(2014)龙新民初字第1426号判决书,患者现诊断:1、过敏性休克,2、心肺复苏术后,3、缺血缺氧性脑病,4、腰椎间盘突出症。未履行告知义务。审核送检材料,龙某市第一医院对李某秀的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未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二条记载“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而被鉴定人李世秀门诊封面仅填写了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初诊时间,药物过敏史在门诊手册封面及病历首页均未填写。医方疏忽对原告药物过敏史的问诊。且二次门诊治疗均进行神经根封闭×2,但二次费用清单显示所用的药物、注射器等不一致,病历存在不足、不完善

2、(2016)粤1602民初883号判决书,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粤通司鉴中心[2016]医鉴字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医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评价分析: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规范的病历可反映疾病发生、发展、转归和诊疗情况的全过程,是临床医师进行正确诊断、抉择治疗和制定预防措施的科学依据。根据广东省卫生厅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查阅医方的病历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规范。(1)抢救执行时间不详:医方2015.12.23门诊病历示,14:01患者突发过敏性休克,但极为重要的抢救开始的准确时间未见记录。(2)药物过敏史记录不一致:医方2015.12.23门诊病历既往史记录,“患者否认药物过敏史”,但14:38急诊病历既往史示“有头孢地嗪过敏”。对于本病极为重要的药物过敏史,医方前后纪录出现颠倒性不一致。(3)血压记录不一致:血压是过敏性休克极为重要的体征之一。对于患者14:01突发休克时的血压状况,医方2015.12.23门诊病历记录为75/64mmg,而之后的入、出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和死亡讨论中均为72/47mmg。医方以上对诊治情况极为重要的信息,出现的记载不详和不一致等问题,虽然不对患者的死亡产生直接影响,但会极大影响对抢救执行时间、过敏史、及重要体征的准确评估和分析。综上所述,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符合因急性过敏导致脑死亡,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医方在对患方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患方的死亡后果相关。



05 

过敏性休克医疗纠纷

医方承责情况分析


根据对搜集案例的分析,可看出过敏性休克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医方责任比例一般为次要责任,主要责任案件比例次之。我们认为具体原因如下:

一、过敏性休克的发生与患者自身体质的联系十分紧密,个体差异性较大,如果患者从未有过过敏经历,对于医方而言也难以预知患者的过敏原,因此患者自身因素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会减轻医方的过错责任。如(2018)桂08民终741号判决书:“本案中张某的特殊体质对药物出现过敏反应系其死亡的主因,卫生院的医疗过错也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参照司法鉴定意见,卫生院应当承担刘在荣等损失30%赔偿责任。”而若是在医方没有其他明显医疗过失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认为是医疗意外,认定医方不存在过错。如(2017)湘10民终1951号判决书:“本案中刘某芳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刘某芳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医疗护理常规的行为,患者是因自身特异体质致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属于医疗意外。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机构的结论,即刘某芳的诊疗过程并没有过错。”

二、临床医学是一门经验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医疗活动是一项较复杂和具风险性的专业技术活动。判断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需要以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来加以评判。由于过敏性休克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其复杂程度较高,鉴定机构可能因此不予受理。如(2017)闽0423民初777号判决书:“......但相关鉴定机构均以案情复杂超出鉴定范围不予受理。故目前无证据证明清流医院在本次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最终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医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尸检结果是鉴定机构出具准确鉴定意见的重要基础,而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往往有很高的依从性,并以鉴定机构划分的责任比例作为最终认定医患双方责任的标准。如果没有尸检结果,则可能导致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该案的鉴定,相应也会影响原告方的举证效果,继而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



06 

总结


过敏性休克会造成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神经系统等方面的危害,如皮肤瘙痒、呼吸不畅、严重时会诱发过敏性哮喘、血压骤降、意识模糊等,严重时还可能发生全身抽搐、大小便失禁、呼吸骤停等危害甚至还有致死风险。过敏性休克导致的神经系统受损也可以引起大小便失禁,例如脊髓受损或一些疾病如多发性硬化。对医方而言,应当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用药治疗前谨记药品过敏禁忌,及时告知患者药品存在的可能过敏原,尽到相应的诊疗责任和义务,例如上述案例中,部分医方就存在遗漏询问,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进行皮试的过错。同时加强医护人员培训,以利于发生过敏性休克紧急病症时及时采取措施救治。

经过本期对过敏性休克医疗损害纠纷的分析,相信大家对过敏性休克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理案件亦有了一定的了解,后续我们将继续推出不同的医疗纠纷案件处理分析,敬请关注!



高频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ND 



刘芳 律师


业务领域:医事大健康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劳动争议、其他民商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社区及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获奖记录: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贡献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公益律师


刘志怡 律师助理


法学学士,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院,曾任职广州市某区法院逾4年,先后在综合庭、民一庭从事民事诉讼审判工作,参与处理各类民事领域的案件逾3000件。任职期间,多次荣获“优秀法官助理”称号。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过大量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侵权纠纷等类型案件,熟悉各类型案件诉讼流程。理论功底扎实,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熟练运用各类办案技巧,加入团队以来参与办理了多个案件,编写、发布多篇法律实务文章,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志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


徐洛佳


徐洛佳,2021级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在读硕士,本科就读于广州中医药大学。曾获2021年度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综合奖学金一等奖、2021年行政法学院法律文书写作大赛二等奖、2021年西南政法大学新生奖学金三等奖等,2023年4月至6月期间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实习,2023年7月在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刘芳律师团队实习。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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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排   版 | 陈余铭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周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