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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们的出罪研究
发表时间: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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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电影描述的是程勇为了拯救白血病病人而代购印度产的盗版药物“格列宁”,最终因销售假药罪被捕的故事。这一故事并非虚构,而是由真实故事改编,真实故事的主人翁名叫陆勇,因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格列宁”。但因该药物价格高昂,便尝试服用印度产的仿制药,发现效果很接近,而价格相差非常大。后来,陆勇通过互联网群组向病友推荐“格列宁”的仿制药,甚至还网购了数张信用卡来为病友代购印度产的仿制药。2014年7月22日,陆勇因涉嫌销售假药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并同时公开发布了《对陆勇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主要是:


一、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1、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所谓销售即卖出(商品)。在经济学上,销售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卖方的业务活动,是卖出商品的行为,卖方寻求的是商品的价值,而买方寻求的则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全面系统分析该案的全部事实,陆勇的行为是买方行为,并且是白血病患者群体购买药品整体行为中的组成行为,寻求的是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使用价值。

2、陆勇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说明: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销售假药罪立法的核心意旨。本案中的假药是因未经批准进口而以假药论处的法律拟制型假药,根据本案证据,得到陆勇帮助的白血病患者购买、服用了这些药品后,身体没有受到任何伤害,有的还有治疗效果,更有的出具证言,感谢陆勇帮助其延续了生命。同时,还应指出的是,如前所述,陆勇的行为也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地方,但存在无奈之处,目前合法的对症治疗白血病的药品价格昂贵,使得一般患者难以承受。正因如此,陆勇是在自己及病友无法承受服用合法进口药品的经济重担之下,不得已才实施了本案行为。


二、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三、如果认定陆勇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202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该解释施行后,《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同时废止。该解释明确规定“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自此,陆勇们的出罪途径被依法确定。


王子晴 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成员。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凭着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以及良好的法律实务技能,法律思维缜密,能够快速提炼案件争议焦点,从而提出案件解决的方法。在从事法律工作中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己任,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备丰富的各类民商事争议解决和权益保障经验,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撤销权之诉纠纷、涉外法律事务方面颇有成果。善于与人沟通能迅速找到争议的焦点所在,制定解决策略及方案,常常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谈判等方式达到预期效果,高效地为当事人争取到满意的案件结果,最大化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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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刑事事务部

编   辑 | 陈余铭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莫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