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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可能没告诉你的事(一)——继承公证中易忽视的三个问题
发表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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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的猝然离世往往会给家庭带来深刻的伤害,当人们好不容易稍微放下心中的悲痛,准备重新面对生活时,就不得不处理遗留的财产问题。在无遗嘱情况下,若继承人能友好协商,通常会倾向于选择高效便捷的公证方式处理继承手续。


然而,办理继承公证并非如人们所想的那样简单,仅仅遵循公证机构的指引并不能保证一切顺利。公证机构有其规则,如果在不清楚的情况下匆忙完成,一旦公证书出现问题,实践中往往难以撤销。由于公证书具有较高的效力,原本可通过协商解决的事情,面对巨大的利益,可能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恶化。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值得关注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


1

公证书是否等同于继承财产分配方案?


当继承人商议好财产的继承与分配方案后,他们会开始选择公证机构并了解所需的手续。许多初次接触此类公证的人可能认为,主要的难点在于准备完整的证明材料和查询财产状况。然而,实际上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会面临更多的问题。


在准备办理此手续之前,继承人通常会先清晰盘点需要分配的财产价值,并通过协商来决定分配方案。协商结果一般是概括而非具体细致的,如某项财产价值多少、由谁继承,或者总额是多少、分成几份。继承人们之后再按协商的结果去办理继承公证手续。许多人误以为,这样办理公证后会得到一份详尽的公证书,其中详细记录了财产的分配方式。


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由于人们的财产管理习惯各异,例如现金可能分散存放在多个银行或理财账户,继承人在协商时可能会简化流程,将某些账户统一转给某一人管理。然而,这样的安排可能无法在公证书中完整反映。


公证机构出于便利考虑,通常会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如房产、银行账户、基金账户等)分别出具公证书。因此,最终得到的并非一份总的财产分配文件,而是多份按财产类型分开的公证书。当财产在多份不同的公证书中分配时,就容易出现公证书所确定的方案与原先协商结果不符的情况。如果协商结果未以其他形式固定下来,一旦公证书出具,面对庞大的利益,可能会出现一方不承认协商分配方案,只认可公证书的书面记载,从而引发纠纷。


那么,应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呢?虽然继承公证可以简化手续,但鉴于公证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为防止误解和纠纷,建议尽可能先以书面形式固定协商结果。这份书面记录即使不够规范,也应详细记录财产的处分、原归属及分配后的归属。最佳做法是将该方案也一并出具公证书。如果不可行,至少应在协议中增加明确的条款,表明该协议中的分配方案所具有法律效力,以避免公证书内容与协议内容发生冲突。


2

公证办理人员是否一定是公证员?


在准备办理公证时,如果待办事项细节已确定清楚,通常不会遇到太大问题。但对于复杂的公证事项,需要特别留意。因为在公证处工作的不一定都是具备资格的公证员,有时可能是公证员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主要是因为成为公证员的门槛较高,许多公证机构面临公证员数量不足的问题。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员除了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外,还必须具备在公证机构或其他法律职业的工作经验。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发布《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公证员队伍缺口问题严重,部分基层、偏远地区公证员数量难以满足业务需求。公证法第8条规定,公证机构应有二名以上公证员。目前有些公证机构不符合上述法定最低条件,全国共有‘一人处’59家,‘无人处’114家。”因此,不少公证工作是由公证员助理或其他人员来完成。


(示例:如上图的公证办理窗口,红色框内公示的都是同一位公证员信息)


公证员助理虽然可以协助处理一些公证事务辅助工作,但依据规定,他们不得独立开展公证业务或出具公证文书。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构并不总是清晰公示各个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指派公证员办理,并通知申请人。因此,了解经办人的确切身份是非常重要的,对确保法律效力和避免公证错误非常关键。比如,遗嘱公证必须由公证员亲自全程办理,否则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所以,在公证时,应留意公证窗口的名牌是否标明为公证员,且确认名牌上的照片与实际办理公证的工作人员是否一致。对于重要和关键的问题,应确保由公证员亲自答复。如果不能得到明确的答复,宁可暂缓办理,也不应草率做出决定。


3

公证笔录:仅仅是形式上的谈话吗?


在进行公证时,经常被忽略但极其重要的一环是公证笔录。把公证笔录视作走过场的形式,是一个重大的误解。公证笔录是对待公证事项事实认定和意愿表达的关键证据,通常是继承程序的基础。一旦这个基础出错,后续的分配方案都可能受到影响。


以房产作为继承财产的情况为例,判断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不仅要看登记名字,还要考虑出资情况。公证机构需要对被继承人如何获得房屋所有权、购房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深入询问。遗憾的是,一些公证机构可能为了简化流程,直接询问:“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询问方式可能绕过公证员应做的专业判断,将决策责任转嫁给法律知识可能有限的继承人。


(示例:如上图的笔录,没有就多方继承人进行交叉询问分别回答,也没有就房产资金来源进行深入询问)


尽管司法部曾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强调了公证员亲历性的重要性,但如果笔录的制作不是由公证员亲自完成,而是由公证员助理进行,可能会错漏重要信息,导致继承人基于错误的理解做出决策。例如,如果购房款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登记在该方名下,未经专业指导可能会误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被继承的财产范围则会减少。继承人基于前述错误的认识,在财产分配上又会作出错误的判断。


同时,我们还可以注意到上述的笔录中,对于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公证员并没有分别记录双方的回答,而是以共同回答的方式记入笔录,实际上这是极不规范的做法,公证笔录的地位类似于当事人陈述,其作用相类于询问笔录,在制作公证笔录时应进行交叉询问,以避免笔录流于形式。除了前述列举的可能外,在实际中还可能出现继承人的身体情况、认识能力等等无法对公证事项有正确的认识,在回答公证员的询问时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表述,最终导致根据该笔录制作的公证书结果与自身的设想不符。


因此,我们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尤其是公证笔录制作过程中,需要确保该笔录由公证员亲自询问,而且对于有利益冲突的双方要交叉询问,询问的问题应细化到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并且对于公证的法律效果要履行详细的告知义务,这对于避免公证书错误极为重要。由于继承公证与遗嘱公证不同,公证机构并不强制要求录音录像,这就增加了笔录制作过程中实质审查环节核实的难度,一旦出现错误,更正和推翻将非常困难,所以如有条件,建议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进行录音。


总 结


尽管继承公证流程便捷高效,但在处理重大事项时,仍需谨慎细致。继承公证中的一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可能引发严重问题。建议在双方尚能友好协商时,将协商的结果书面化,以防日后纷争。在办理公证时,细心观察并积极提问至关重要。


至于公证书若出现错误是否不可挽回,答案并非绝对——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敬请期待下一部分内容。



陈嘉珩 律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专业,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专业领域:土地、公司、合同、股权等疑难复杂的民行交叉诉讼及执行业务,在中院、省高院、最高院等多级法院都有胜诉成果。


关注法律技术,曾负责组织编纂本科院校法学院关于法律大数据检索、庭审技术的实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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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陈嘉珩律师

编   辑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