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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条就在身边——潜逃十八年的命案“真凶”归案,最终不起诉
发表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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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沉睡的刑法“第二十条”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正在热映的《第二十条》中,雷佳音扮演检察官韩明在听证会中的慷慨陈词,令人动容。


这部影片,讲述的正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法条只有短短不到200字: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正当防卫造成的后果,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防卫对象、防卫手段、防卫时间和防卫后果,在实务中均有严格限定,否则就不是正当防卫。


如A轻轻打B一拳,B拿着正在削苹果的水果刀直接扎向A的胸口,显然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涉嫌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


真实生活中的案例,每个都不一样,刑事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是难点,适用过宽,会导致“杀人不用偿命”;适用过严,则走向另一个极端,“谁打输了谁有理”。


为了保守起见,办案人员往往存在按结果追究责任的倾向,不少有正当防卫情节的案件,被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没有严格区分是谁先动手,反击打赢的是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打赢坐牢,打输住院”,导致《刑法》第二十条,也有“沉睡的第二十条”之说。


二、网络时代唤醒沉睡的法条


随着网络社会的来临,《刑法》沉睡的第二十条在个案里所引起的是非对错冲突,也逐渐走入公众视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2016年的于欢案和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


于欢案


2016年4月14日,山东冠县,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且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高利贷债主吴学占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其儿子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却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于欢一审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相关案情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其后最高检介入,最终二审改判,认为案件有正当防卫因素,但防卫过当,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同时非法催债的吴学占等人也因涉黑等犯罪,被缉拿归案,接受审判。


昆山反杀案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致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现场视频发布在网络,直接引爆了舆论。人命关天,但有视频有真相,尽管有人依然教条地认为于海明的后续反击导致刘海龙受伤死亡属防卫过当,但群众的眼睛雪亮,绝大部分人认为,属正当防卫无疑。最高检也提前介入,经过联合调查,5天后的9月1日最终公布调查结果,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案件撤销。


社会大众为什么如此关注《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


案件里的当事人需要公平正义,我们旁观者也同样需要公平正义。


因为,我们每个人,也有可能是案件里的当事人,如果他们得不到法律的公正,那么当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又怎能得到?所以,大众感同身受。


法律条文的制定和适用,从来不是机械地服务于法律逻辑本身,也不是办案人员的自留地,而是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安危。正当防卫只有保护大家勇敢地和不法侵害行为斗争,且无后顾之忧,才能鼓励大家对恶行说不,勇敢反抗和阻止恶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二十条醒来,免除案件里正当防卫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就是在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公平正义,在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是每个人最朴素的正义观,让大家关注这些个案,也唤醒了沉睡的法条。


三、潜逃了十八年的命案“真凶”归案后不起诉,原因就是正当防卫


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得到舆论的关注,在没有舆论关注的大量案件中,特别是人命关天的案件,往往争议极大,办案机关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实现法律公正,尤为不易。我所刑事事务部副主任石伟民律师在2022年3月办结的一宗故意伤害致死但不起诉的案件,就是一宗类似案例。


2002年末,犯罪嫌疑人谭某,在某学校的装修工地进行电工作业时,因螺丝刀被其他班组工人借用未及时归还,和对方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推搡。对方因人数不占优势,扬言收工后报复。当天下班后,谭某和工友两人走出学校门口,遭到对方叫来的六人围殴。


谭某被多人围殴时,双手抱头蹲下自保,其间有人抢夺其腰间的手机,在保护手机过程中,谭某摸到随身携带的电工包里的螺丝刀,情急之下,手持螺丝刀向上一捅,发现刺中一人的头颈部,顿时大惊逃跑。现场被捅伤的人送医后不治,随后谭某遭到通缉,也开始了18年的逃亡之路。


时至2020年,恰遇疫情,谭某被老家的公安机关缉拿归案,移交广州市某区的办案机关侦办。根据2002年的法医尸检记录,死者的死因为颅脑损伤,而被捅伤的伤口,并非致命伤。2020年,鉴定单位补充了一份情况说明,认为分析案发现场死者伤口和衣物的血迹,符合被捅伤后摔倒导致颅脑损伤,案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案件材料,不可回避的基本案情是,死者参与多人围殴谭某,以多打少,而谭某的反击行为,只有一个动作:被暴打时弯腰蹲在地上,情急之下摸到随身电工螺丝刀,只是往上一挥,没有特意针对任何一个人的要害部位,也没有第二个伤害动作,反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完全合情合理,不能只看反击结果。作为谭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坚决提出了正当防卫的辩护观点:



从2020年到2022年,本案历经多次补充侦查,经辩护人促成谭某和死者家属在检察院主持下进行和解,消除了适用正当防卫的后顾之忧,最终检察院考量本案确实有正当防卫的情节,以指控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结案。



本案以正当防卫为切入点进行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综合考量案情,勇于对一宗潜逃十八年后落网的“命案真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办案检察官的担当和坚守,在个案中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在2022年度的广州律协评选中,也获评业务成果奖三等奖。



结 语

正当防卫到底是什么?影片《第二十条》中韩明检察官给出了最朴实的解释: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石伟民 律师


石伟民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目前,石伟民律师以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为主,以传统民商事、行政诉讼业务为辅,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综合法律服务,帮助客户实现合法权益和委托目的。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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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刑事事务部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莫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