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6日,全球瞩目的美国总统大选计票,唐纳德·特朗普以277张选举人票提前锁定胜局,赢得第47任美国总统大选。在中美竞争的大背景下,特朗普即将重返华盛顿的事实引发国内舆论的新一轮讨论:特朗普此次上台会再次掀起贸易战吗?这次关税又要提高到多少?对华企业的制裁会不会进一步加剧?
而随着中美竞争越来越激烈,众多企业遭受美国的制裁,长臂管辖对中国企业的经营造成巨大威胁。作为中美斗争最主要和最重要手段之一的“长臂管辖”再次受到人们关注。如果美国再次以长臂管辖对华进行干涉,我们应该如何因应?因此,研究长臂管辖权已成为维护我国企业和个人利益必然选择。研究美国长臂管辖权的适用,有利于反制美国的长臂管辖,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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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臂管辖制度及其发展
(一)长臂管辖制度的源起
一个诉讼要如何进入法院的审判视线?这是法律上的管辖所要回答的问题。由于管辖这一问题背后牵涉的复杂性,历史上曾经出现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专属管辖以及折中管辖等各种做法。早期的美国司法管辖权就以属地管辖作为行使原则,这一方面是由于美国独特的国家体制,各州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司法权。各州的司法管辖权以其领土为界,只有当事人本人或其财产处于一州境内时,该州才能对该当事人行使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是由于美国地域的地广人稀,在交通不发达的年代,跨州际的民事纠纷鲜有发生。因此,美国早期是以属地作为主要的司法管辖原则。
1877年,美国发生了著名的“彭诺耶诉纳夫案”(Pennoyer v. Neff),美国联邦法院在该案强调了属地管辖的原则性。该案中,纳夫欠付米切尔工作费用,于是米切尔向俄勒冈州法院起诉纳夫,纳夫未收到法院送达传票,缺席审判。后来,米切尔查封了纳夫在俄勒冈州的一块土地并获得该土地所有权。彭诺耶又通过转让的形式从米切尔手上获得该土地所有权。纳夫后续知道其位于俄勒冈州的土地所有权被变更,遂起诉彭诺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俄勒冈州法院并未对纳夫的人身或者就其位于俄勒冈州的地产行使管辖权,因此俄勒冈州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但彭诺耶诉纳夫案之所以著名,是因为美联邦最高法院在强调属地管辖的同时,也确立了美国法院可以适用属人管辖的标准。彭诺耶诉纳夫案中确立的属人管辖需具备“存在”标准,即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必须以“存在”为标准。所谓“存在”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被告在法院所在地有住所或者居所;被告出现在法院辖区以及被告接受该法院管辖。
然而,随着生产力和技术提高,经济活动日渐增长,交通变得愈加便利,跨州际的民商事活动也日益增加,这直接体现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皆非本州居民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在此情形下,彭诺耶诉纳夫案所确立的“被告接受管辖”的依据便远远不能满足美国社会的实际需求。此后,即便有零星的跨州际案件产生,但该类案例并未形成联邦判例而在全美范围内产生影响。
真正的突破发生在1945年的“国际鞋业诉华盛顿州案”(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设立在特拉华州的国际鞋业公司长期在华盛顿州雇用十几名人员推销商品。华盛顿州政府依据《华盛顿州失业补贴法案》的规定向国际鞋业公司征收失业救济基金。但国际鞋业公司认为其并非是设立在华盛顿州的公司,主营业活动亦不在华盛顿州。因此,从诉讼的角度看,华盛顿州法院首先对国际鞋业公司不具有管辖权,更无权要求国际鞋业公司缴纳失业基金。
本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尽管国际鞋业公司在华盛顿州并无营业场所,但国家鞋业公司缴纳失业救济基金的义务产生于该十几名员工的活动。因此,国际鞋业公司与华盛顿州之间已经因该十几名员工的业务活动建立起了最低限度的联系,华盛顿州法院因此对国际鞋业公司具有管辖权。由此,“最低限度联系”的标准被确立。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以“最低限度联系”作为衡量的标准。被告与法院所在地州之间的“最低限度联系”成为法院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又一重要依据,即便是外州被告不在本法院管辖的领域范围内,但只要该被告与本法院所在地州之间符合“最低限度联系”标准,那么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此后,“最低限度联系”标准不断被各州法院援引,并由此发展成长臂管辖制度。
(二)长臂管辖制度的扩张
二战后,美国依靠其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优势地位,对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个人进行干涉。长臂管辖权作为重要的法律工具在国际事务中被频繁使用。
以尼克松“水门事件”为序幕,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第四权”广泛地参与到美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美国企业在全球活动中产生的权钱交易、官员腐败事件被媒体大量曝光。为维持美苏竞争中的美国形象,美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了《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该法案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利用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而长臂管辖是其最为重要的执法依据之一。
911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推动了长臂管辖制度的使用。在911事件后,美国利用国内汹涌的民情,以反恐之名推动通过《使用适当手段来阻止或避免恐怖主义以团结并巩固美国的法案》,也即通称的《爱国者法案》。该法案直接授权美执法部门在全球范围内搜集任何人任何信息以及对不法者进行惩戒的权力。2013年爆发的棱镜门事件就披露了美国全球信息搜集情况的冰山一角。
皮耶鲁齐也在其所著的《美国陷阱》一书中向大众详细地展现了美国司法部是如何利用长臂管辖权促成通用电气公司完成对阿尔斯通公司的收购。美国司法部以腐败为借口,逮捕了阿尔斯通公司的四名高管,强行干涉阿尔斯通公司将其主要的能源和电网业务低价出售给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并且要求阿尔斯通公司支付超过 7 亿美元的罚款。此外,还迫使阿尔斯通公司将 70%的资产出售给美国通用电气公司。
阿尔斯通公司这样的故事并非孤例,且随着美国国际地位的变化和干涉他国的现实需要,在全球出现的愈加频繁。长臂管辖也从原本用于解决国内管辖适用的制度转变为美国域外执法的重要手段。
(三)贸易战后中国语境下的长臂管辖制度
2018年3月2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进口的中国商品大肆征收关税,由此拉开中美贸易战的帷幕。
以著名的中兴通讯案为例,2018年4月,美国商务部就以中兴通讯未遵守协议为由,全面禁止中兴通讯购买美国企业的出口软件、技术等,这直接导致中兴通讯陷入瘫痪。最终,中兴通讯以支付高达10亿美元的罚款和4亿美元的保证金,并承诺未来10年的业务活动受美国监管为代价,获得解禁。
面对美国蛮横的法律攻势,2018年9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并指出:“长臂管辖是指依托国内法规的触角延伸到境外,管辖境外实体,不断扩充长臂管辖的范围,并要求其他国家必须服从美国国内法,否则会遭到美国制裁。”
2021年1月9日,我国商务部公布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称“《阻断办法》”)第二条指出:“长臂管辖权的实质是美国依靠其本国法律,滥用美国长臂管辖权,不正当的扩大适用领域,打击美国所认为的威胁其国家利益或者主体利益的行为,而进行的单方面的法律域外适用作为法律武器的长臂管辖。”
可见,我国官方层面对长臂管辖权作出了竞争性的定义,即认为长臂管辖权系美国为维护自身的霸权地位,用美国国内法代替国际法,对管辖范围之外其他国家的个人或者企业,实施管辖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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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长臂管辖制度的法律应对措施
(一)完善立法内容,建立系统完备的反制法律体系
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制定系统完备的阻断法律体系是对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的有力回击,同时也有利于各国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因此,出台相关法律因应美国长臂管辖权仍是主流。欧洲各国长期以来是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的对象。欧洲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非常值得借鉴。如法国为了应对美国以《反海外腐败法》为理由滥用长臂管辖权,早在2016年11月通过了《透明、反腐斗争及经济生活现代化法案》,以立法的方式减少自身跨国腐败问题,不予人口舌。
基于维护欧盟正常对外贸易的需要,1996年,欧盟出台《关于反对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的第 2271/96 号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免受美国长臂管辖权影响的对象和适用范围、信息保密制度和报告制度、拒绝承认和执行制度以及遭受美国“长臂管辖”后的追偿制度,通过阻断美国“长臂管辖”对欧盟成员国的牵连,保障欧盟企业与被美国制裁的国家正常进行贸易往来的权利。
2018年,俄罗斯通过了《关于影响(反制)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的措施的法律》,授予俄罗斯总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中断俄罗斯与美国或其他任何对俄罗斯、俄罗斯公民和法人采取不友好措施的国家或实体之间的经贸合作等关系。
我国人大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及商务部发布的《阻断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即是我国对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制度对我国进行经济制裁、政治制裁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在立法层面对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的行为进行了对等反制。
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已相当高效地出台了相关反制法律法规,但除《反外国制裁法》外,《实体清单》和《阻断办法》在法律层级上仍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反制法规的涉及面比较广泛,包括国家主权、外交、经济贸易、司法制度等方方面面。因此,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尚不足以支撑其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适用。
其次,法律条文的原则性的规定过多,衔接配套的法规尚不完善,不利于反制法规的具体适用。从《阻断办法》中不难看出,该办法中的多数规定为笼统性的原则性规定,既无明确的惩处数额,也无配套的刑事法规支撑援引。
最后,仍需进一步完善《反外国制裁法》和《阻断办法》中规定的损失补偿和司法救济制度,尽量减少企业配合反制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提升企业的应对意愿。只有在制度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权利,平衡好个人权益和国家利益,才能使相关阻断性法律发挥出最佳的效果,在精准、有效地反击美国“长臂管辖”的同时兼顾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善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途径。它通过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对纠纷进行调查和裁决,以确保贸易争端得到公正、透明的解决。
实践中,欧盟长期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对抗美国长臂管辖权的阵地。围绕美国长臂管辖权在 WTO 框架下的合法性以及美国是否违反WTO成员基本义务等问题开展与美国的磋商。相较于各国间直接的法律对抗,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共同的,更综合的交流沟通平台,具有高度包容性和灵活性,并且可以最小化的双边关系的损害。
(三)加大涉外法律人才的培育
解决涉外法律争议需要专业法律人才,应对美国长臂管辖更少不了专业法律人才。因此,必须大力涉外法律人才的培育,充分维护我国企业在海外应有的正当权益,让海外企业在面对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时能有寻求救济的途径,引导我国海外企业积极应诉,参与到外国法院的审判活动中,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而保护海外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我国企业更是可以主动出击,积极援引美国相关法律,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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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应当注意到,美国长臂管辖权是其顺应本国发展需要和时代进步要求应运而生的具有独特性的制度。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美国传统的民事管辖原则,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对于我国域外管辖制度体系的建立亦有重要参考价值。
美国的“长臂管辖”制度最初是为了解决美国各州法院的司法管辖问题。“长臂管辖”制度允许美国各州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身处其他州的被告行使管辖权。随着时间的发展,美国各州相继颁布并完善了本州的长臂管辖法规,要求被告与法院地州存在最低限度的关系,以满足其实质性和程序性的正当要求。因此,从比较法学习的角度上看,研究美国长臂管辖权可以了解长臂管辖权的渊源和适用情形,感受长臂管辖制度生长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深化对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和美国法律体系的认识。
而伴随着美国的国际地位日隆,长臂管辖的适用领域在不断地扩张,从美国国内转向域外,并已然在事实层面上成为美国全球称霸的重要法律工具。近一百年来,美国屡次凭借着本国的优势地位,长期滥用长臂管辖权,打着法律的旗号,对其他国家和个人进行单边制裁、打压封锁,对外国企业则强取豪夺。
中美摩擦日烈,冲突不断。特朗普首次上台时就曾大肆运用长臂管辖权作为对我国进行制裁的法律手段,对我国企业和政府官员进行制裁。这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正常的经济和政治交往活动,危害我国的政治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严重破坏了国际法治和世界经济秩序。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和缓解我国企业被美打击态势,也为了切实维护好我国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熟悉美国长臂管辖制度和探讨我国因应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之策刻不容缓。
胡东 律师
胡东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会副主席及事务所清算与破产法律部主任,获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系广州/河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首批入库法律法规专家、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聘任的首批调解员、广州资产管理协会仲裁调解中心调解员、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对外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副主任。在金融借贷、工程建筑领域具有全面的服务经验,担任过银行、多家建筑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建筑设计单位、上市公司等大型机构常年法律顾问。对所担任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工作,曾获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文表彰。
朱嘉豪 律师
朱嘉豪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青工委专业委委员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公益委委员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清算破产部成员
具有头部互联网企业和私募基金工作经历,了解资本市场投融资运作
为粤财资产、广州资产等华南地区头部地方AMC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为国有银行、华南地区头部物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曾承办大量民商事疑难案件和多起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对公司相关法律事务十分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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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胡东律师团队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