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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为患者注射抗菌药物引致医疗纠纷的法律分析
发表时间: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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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笔者办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不乏因输液引致的医疗纠纷,这类型的案例中患者轻则发生过敏反应,重则因过敏性休克死亡。过度依赖输液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而很多患者为快速缓解症状,往往主动要求医生进行静脉输液治疗,部分诊所在没有了解清楚患者过敏史和把握输液指征的情况下给患者使用抗菌药物进而发生医疗纠纷。本文我们结合经办过的医疗纠纷案例及检索阿尔法的有关案例,对诊所为患者注射抗菌药物引致医疗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01

什么是抗菌药物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抗生素和合成抗菌药物的发现和使用是20世纪医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有效治疗了各种严重的感染性疾病,但是在其强大的疗效背后,也引发了抗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与此相应的是细菌耐药性增加,抗菌药物疗效的减弱。因此抗菌药物的临床合理使用至关重要。为了避免抗菌药物的滥用,减少耐药细菌的产生,抗菌药物目前实行的是三级管理制度,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02

抗菌药物的应用需接受监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受到多方面的监督和限制。在医疗机构管理层面,医疗机构需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明确各部门在抗菌药物管理中的职责。在医师资质层面,医师需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才能获得相应处方权,不同级别的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不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需经专家会诊同意,并由高级职称医师开具。除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不得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在法律责任层面,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会被依法追究责任。在抗菌药物的治疗原则上,需诊断为细菌感染的患者才可以使用抗菌药物且需要根据感染的病原体种类,选择对应的抗菌药物。由此可见,抗菌药物的应用需符合治疗原则且受监管,普通诊所在不符合抗菌药物使用条件下开具抗菌药物给患者输液导致医疗纠纷,可能会引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有刑事责任的风险。下面我们将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剖析。


03

抗菌药物引致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


(一)案例数据分析


因使用抗菌药物致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是医疗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经笔者检索关键词“过敏性休克 输液 抗菌药物”共有114个案例,案例数量、分布、一二审及再审情况、案件标的额的情况见下图: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河南省、江苏省,分别占比14.04%、11.40%、10.53%。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6件。



从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有106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刑事,执行。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53件,占比为85.48%;全部驳回的有5件,占比为8.06%;其他的有4件,占比为6.45%。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维持原判的有34件,占比为73.91%;改判的有12件,占比为26.09%。



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件,占比为33.33%;其他的有1件,占比为16.67%;发回重审的有1件,占比为16.67%。



通过对判赔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判赔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7件。其次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4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7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2件。


(二)案例责任比例分布



笔者从案例中选取了40篇并统计了责任比例,从统计图表可得知,因输液引起的医疗损害纠纷中,医方一般都存在过错,并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需要承担责任且大部分案件责任比例不低。其中医院承担全责的占1篇,占比2%;主要责任占20篇,占比50%;同等责任的有5篇,占比13%;次要责任的有9篇,占比23%;轻微责任的有3篇,占比8%;医方经鉴定无责任的有1篇,占比2%。1篇因患方拒绝鉴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抗菌药物引致医疗纠纷患者常见损害后果

该类型案例中,大部分患者损害后果为因过敏性休克死亡。


例:(2020)苏12民终539号判决书:输液治疗后患儿很快出现了心跳和呼吸骤停,显然新的危急重病理过程即过敏反应在死亡发生上起了关键作用……过敏反应发生、病情危重出现后医方缺乏针对性的抗过敏反应急救措施,而是给予心肺复苏等抢救治疗,治疗效果较差、患者短时间内发生死亡。


(2020)粤52民终99号判决书:患者因急性化脓扁桃体炎入住某卫生院,某卫生院对其进行注射头孢呋辛钠抗炎治疗,在用药前未进行皮试,则存在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与患者发生急性过敏性反应,及最终因急性过敏性反应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四)注射抗菌药物医疗损害案件医方常见过错点


 1、医师或诊所不具备使用抗菌药物的资质。


(1)(2017)苏07民终752号判决书:氨曲南属于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某村卫生室使用抗生素开展静脉输注,没有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郑某某违反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的规定,且其不具备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而对患者赵某某使用抗生素氨曲南注射液进行静脉输注,导致赵某某在输液3-4分钟的短时间内嘴唇青紫、呼吸急促而死亡。某卫生院等辩称对使用抗菌药物进行了相关培训,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某村卫生室的医师郑某某,对患者赵某某使用抗生素氨曲南注射液进行静脉输注,造成患者死亡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018)豫03民终4782号判决书:头孢哌酮属于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但某卫生站未举证证明黄某某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故黄某某不具备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某卫生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没有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且根据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患者也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故某卫生站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019)川05民终854号判决书:本案中,为患者诊疗的某村卫生室医师雷某某不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也未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不具头孢哌酮舒巴坦钠的处方权,而在对患者的诊疗中开具头孢哌酮舒巴坦钠;且在对患者的诊疗中未严格遵守清开灵注射液、孢哌酮舒巴坦钠药物说明,滴注清开灵注射液时滴注速度,远远高于清开灵注射液药物说明的建议滴注速度,加重了患者心脏负荷;违反清开灵注射液、头孢哌酮舒巴坦钠配伍禁忌药物的有关规定,未谨慎考虑两种药物的间隔时间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将清开灵注射液与头孢哌酮舒巴坦钠配伍且使用同一输液器具滴注,中间仅以静脉滴注几分钟0.9%生理盐水予以间隔,加大了患者过敏性休克风险。


2、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无指征的预防用药,无指征的治疗用药,抗菌药物品种、剂量的选择错误,给药途径、给药次数及疗程不合理等。


(1)(2022)粤01民终18766号判决书:医院对患者注射克林霉素前的诊断是上呼吸道感染,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要在临床上应用,首先要有临床上应用指征,检查确属细菌感染才可以使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已明确上呼吸道感染在没有确诊为细菌感染的情况下,不需要使用抗菌药物,医院未举证证明患者首诊病情属于细菌性感染且有必要使用抗生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医院辩称患者属于中重度感染,偏重度感染,一次性注射0.6克傲地针是因患者当时病情需要遵医嘱,但未能举证证明该用药以及剂量确为病情需要,医院对患者的用药并不符合傲地(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说明书该药用法用量的规定,一次性注射0.6克傲地针的医嘱未有相关依据支持,即医院诊疗患者使用克林霉素的用法用量与克林霉素相关药品说明书明确的剂量不符,但未能举证证明该遵医嘱剂量的使用确为病情需要、符合诊疗规范要求,故存在相应过错。


(2)(2016)粤04民终1732号判决书:某医院对黄某某的诊断是急性咽炎和支气管炎,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要在临床上应用,首先要有临床上应用指征,检查确属细菌感染才可以使用抗菌药物,其次是要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定的用药范围内选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已明确该两种病症在没有确诊为细菌感染的情况下,不需要使用抗菌药物,某医院未举证证明黄某某首诊病情属于细菌性感染且有必要使用抗生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克林霉素均非该两种病症的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的范围。原审法院认定某医院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克林霉素,存在相应过错。同时,某医院诊疗黄某某使用克林霉素的用法用量与《克林霉素注射剂临床使用注意事项》(卫办医政发〔2009〕107号)和克林霉素相关药品说明书不符,未按诊疗规范要求,超剂量使用克林霉素,且给药方式不符医疗规范,亦存在相应过错


(五)民事案件医方承责比例分析


根据对搜集案例的分析,可看出注射抗菌药物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医方责任比例一般为主要责任,我们认为具体原因如下:


1、抗菌药物的应用受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及医师均有相应要求。


经检索发现,大部分案例发生于乡镇诊所或个人诊所中,小型诊所对医疗管理的欠缺成为“硬伤”。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大部分诊所开具抗菌药物为患者输液时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核准,诊所医师也不具备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处方权,一旦发生纠纷,资质硬伤便成为过错点。


2、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要严格符合用药指征,不能仅凭患者要求或未经鉴别的情况下使用。


即便医疗机构及医师均具备应用和开具抗菌药物的资质,抗菌药物也不是“想用就用”,还需要严格把握用药指征。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有无抗菌药物应用指征;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适宜。”“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应用抗菌药物指征。”即抗菌药物的使用需经过检查确属细菌感染才具备使用指征,如医方无法证明患者病情属于细菌性感染且有必要使用抗生素,因此发生医疗纠纷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17年8月发文《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提出要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能口服的就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就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只有在患者出现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以及出现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宜达到高浓度才能紧急处理这三种情况下才使用静脉输液,以减少不必要静脉输液,降低输液安全隐患,对静脉输液进一步规范管理。


04

抗菌药物引致医疗纠纷的行政责任


如前所述,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受监督和限制,医疗机构和医师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除医疗纠纷民事责任外,还会面临行政处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第五章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师、药师等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抗菌药物进行了处罚规定,其中对医疗机构的处罚措施有: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对医师的处罚措施有: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是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行政处罚案例:


(一)番卫医罚〔2024〕91号


广州某医疗诊所被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处罚:1、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整罚款;2、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处人民币9900元整罚款;3、诊疗活动超出备案的诊疗科目范围: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8元整,并处人民币10000元整罚款;4、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处人民币10000元整罚款;综上,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8元整,合并处人民币34900元整罚款。


(二)南卫医罚〔2024〕1707号


佛山南海某诊所被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健康局处罚:1、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朱某开具处方,违法所得346.3元,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2、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违法所得105.3元,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46.3元。


05

抗菌药物引致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医师、药师未按规定应用抗菌药物,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之相关的罪名为医疗事故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医疗事故罪我们也曾进行过介绍,详情可点击:由大数据报告看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们对医疗事故罪案例的检索分析,涉及医疗事故罪的案件数量不多,但有相当部分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案例存在以下情形:注射、输液违反抗菌药品使用规范,未对患者进行皮试,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后抢救不及时不规范,导致患者因过敏性休克死亡,抗菌药物应用不规范类型案件在医疗事故罪公诉案件中占比将近一半,可见抗菌药物不规范使用是医疗事故罪的高发情形。


相关刑事案例:


(一)(2020)川0623刑初26号判决书


被告人许某某诊断患者罗某为支气管哮喘、肺炎,在未对患者罗某进行过敏性测试的情况下向患者罗某注射头孢曲松钠1支(1克)、地塞米松5毫克、利多卡因4毫克。约五分钟后,罗某出现连续咳嗽、哮喘、出大汗、气喘症状,约10分钟后患者罗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川基鉴〔2018〕病鉴字第70号鉴定意见”,罗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过敏性休克。2019年2月18日,经德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德医鉴字〔2019〕1号”鉴定结论:本病例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某某县卫生站对患者罗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罗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2018)闽0721刑初14号判决书


被告人林某在某某村卫生所为被害人陈某1治疗,在未按药品说明要求做药物过敏试验的情况下,给予头孢噻肟钠2.0g加0.9%氯化钠250ml静脉注射。在陈某1输液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擅离职守,由无行医资格的周某代行医疗看护工作。在被告人林某离开诊所期间,陈某1出现药物过敏反应。2017年3月3日,陈某1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南平市医学会鉴定,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陈某1药物过敏休克治疗无效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本起事故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作为医务人员,在诊治病人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总结


综合上述对不当使用抗菌药物引致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分析可知:在民事责任方面,该类型的医疗纠纷患者损害后果大多较为严重(大部分患者因此死亡),医方责任比例通常不低;如医方在使用抗菌药物过程中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还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医方而言,抗菌药物因其特殊性其临床应用需要符合规范,不能“想用就用”,特别是个人诊所、乡镇卫生室更要注意机构及医师个人是否具备使用、开具抗菌药物的资质。对患方而言,发生抗菌药物过敏医疗纠纷的,可第一时间要求医疗机构对使用过的药物进行封存(患者输液期间死亡,医院因封存药品不当需承担60%赔偿责任!)并要求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 ----律师告诉您第一步:复印及封存病历是关键);患者死亡的,家属最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尸体解剖以鉴别患者死因(医疗损害鉴定专栏(二):尸检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影响),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保障。


法条链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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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 律师


业务领域:医事大健康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其他民商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医疗与法律事务部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医药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获2020、2023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入选者✦广州市优秀青年律师“凌云计划”第一批入选者✦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入库律师✦白云区医调委和谐医患律师工作室负责人✦广州市白云区调解协会理事


获奖记录:

●2020、2023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贡献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21、2022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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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怡 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审判机关熟悉民事审判流程✦擅长办理: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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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医疗与健康法律事务部

撰   稿 | 刘芳、刘志怡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梁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