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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的人身保险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吗?
发表时间: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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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常规财产,却持有人身保险的情况。那么,这些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能否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呢?


答案是肯定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虽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在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理应主动依法提取购买的保单现金价值履行债务,在其不主动提取保单现金价值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可作为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保险保单 强制执行 人身保险 执行标的


01

 概念辨析


由于保险术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针对人身保险中的几个关键概念析义如下: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权利来源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约定,在保险合同没有赋予被保险人取得保险合同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各项权利,不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受益人亦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享有期待性质的受益权,但不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


保险费:投保人购买保险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保险金:保险人对于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金额,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的给付金额。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该现金价值源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即当投保人解除合同时扣除费用后应退还的金额。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为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02

 以案说法


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执复72号案件中,对江西高院在(2019)赣执异25号中作出的强制执行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决定,予以了肯定。裁定书中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疾病、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根据许婷婷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的天安人寿健康源(优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内容,以及《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保险金给付之前,投保人许婷婷对该保险现金价值享有确定的物权所有权。江西高院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扣划并无不当。”


最高院的这一判决,无疑是给基层法院提供了风向标。之后,全国各地法院大多数案件大多遵循最高法的裁判思路,对于“保单能否被执行”这一问题给出了正向的答复。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案涉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人民法院强制解除前恰好发生了保险事故,则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此时,则要审查被执行人是否为获得保险金的主体,如是,才能执行该保险金(参见案例(2023)粤06执复271号)。


支持人身保险被执行的案例(部分)

序号

法院

案号

1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执复72号

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1执复544号

3

(2023)粤01执复590号

4

(2022)粤01执复399号

5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粤0105执异554号

6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6执复271号

7

(2024)粤06执复8号

8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1)粤0604执异632号

9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执异688号


03

 保单在执行阶段的实务要点


1. 人民法院查控系统能查询到保单信息吗?


能。目前,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系统已逐步联网,保险产品已纳入查控系统。一般来说, 向法院申请调取本案执行卷宗,查阅其中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汇总表》,上面就可能会载有被执行人的投保情况,如保单编号、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种类、累计缴纳保费等。


2. 是否以申请执行人提供保险保单信息为先决条件?


否。法院有职责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等多种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其中包括保险保单信息。但申请执行人如果知晓被执行人的保单信息,及时向法院提供,将有助于加快执行进程。在实际操作中,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若发现被执行人可能存在保险保单,可向法院提交相关线索,由法院进一步核实和处理。


3. 能申请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去调取保单信息吗?


可以。在初步筛查发现被执行人可能在某保险公司有保险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明确写明被调查的单位全称,调查的内容是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保险证号及该保险证号下的保险合同及相关保险资料。


4.查询到保单的情况下,如何执行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


在(2020)最高法执复72号裁定书中,最高院写道:“江西高院(2019)赣执4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协助的内容是:冻结被执行人许婷婷在该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并将上述两项财产性权益用现金转账形式扣划至该院。


首先,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关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的规定精神,如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可以单方面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而未行使,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人民法院在此情形下可以强制被执行人予以行使,代替投保人行使解除强制所购的保险合同。其次,由于江西高院执行裁定未明确强制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实现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也可以继续与保险公司协商,由符合条件的第三人行使保险合同介入权、承受保单的合法权益。


04

 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

效力级别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司法解释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司法解释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司法解释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傅明现 律师

傅明现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辩论队成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 财富与信托管理委员会 委员


【擅长领域】

公司争议解决、离婚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中小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的商事诉讼案件,涉及公司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领域。以精湛的法律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和信任。


【个人荣誉】

2022年6月,所参与撰写的书籍《民法典新规则全知道》,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理论成果奖”;


2023年7月,所经办的小业主维权系列案件,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2022年度“维护社会稳定奖”;


2024年7月,所经办的涉外商事合同纠纷一案,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业务成果奖”;


2025年1月,所经办的公司争议解决案件荣获LegalOne Merits“Remarkable/优秀”评级;


曾参与撰写《民法典新规则全知道》,该书由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作序,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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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傅明现律师团队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