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赵某曾是同居伴侣,在他们共同编织的生活点滴中,一只活泼可爱的宠物狗,是他们爱情的见证。作为家庭不可或缺的一分子,“毛孩子”承载着无数欢声笑语。分手之际,其他财产分割尚能理性协商,“毛孩子”却成了双方心中最难割舍的牵绊。
王某坚持认为,宠物狗是自己购买,且日常的喂养、清洁、就医等主要照料工作也多由自己承担,理应归他所有。而赵某则认为,自己同样付出了大量情感与时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法官面对的不是一桩简单的财产纠纷,而是两位当事人对同一个生命情感的投入。综合考量了宠物狗的购买情况和日常照料事实,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考虑到赵某对宠物亦有深厚感情,法院判决宠物归属权的同时,引导双方进行和解,最终促成了一份和解协议:宠物狗归王某所有,但赵某可以适时探望。
该案揭示了一个普遍的难题:当同居关系破裂,那些被视为家庭成员的宠物,它们的未来该如何安放?
养宠家庭普遍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这种情感认知,与宠物“财产”的法律属性之间的矛盾,使宠物归属纠纷变得异常敏感。当事人渴望的,不是单纯的“所有权”,而是一种类似于“抚养权”的持续照护与情感联结,但一般财产分割原则难以满足深层次的情感需求。
本文将为您厘清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法律真相:为什么宠物没有“抚养权”,只能争“所有权”?
*致胜关键:法官在判决时,除了看谁买的,更看重什么?(“最适格饲养人”原则)
*实战手册:如何收集最有效的证据?如何通过协商或诉讼,最大可能地留住你的“毛孩子”?

无论您是未雨绸缪,还是正身处纠纷,您都需要最实用的行动指南。
宠物的法律定位与特殊考量
宠物的物权属性
宠物(包括但不限于猫、狗等)在我国法律中被清晰地界定为财产,它们的归属问题,本质上属于物权纠纷。例如,如果有人盗窃您的宠物,其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正是基于宠物的财产价值;同样,在宠物医疗纠纷中,宠物不被视为具有“人身权”的主体,您无法直接以“医疗事故”为由维权,而需将其视为财产损害来处理。
澄清“抚养权”与“所有权”概念的误区
在法律的语境中,“抚养权”通常专指未成年子女的照护权利与义务,关乎人身关系。但对于宠物,法律中并不存在“抚养权”这一概念,我们谈论的只有所有权。因此,如果您向法院提起“宠物抚养权”的诉讼,法院通常会因不属于其审理范围而拒绝受理或驳回。法院在处理宠物归属争议时,也只能裁决其所有权的归属。
大家普遍使用“宠物抚养权”一词,反映的是我们对宠物深厚的情感投入,将其视同子女。但法律的现实是,宠物被明确视为财产,没有“抚养权”之说。尽管如此,法院在处理这类“财产”纠纷时,却又巧妙地引入“最适格饲养人”等非财产性考量。法院深知,简单粗暴的财产分割可能带来更深的情感创伤,因此,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对“最适格饲养人”的综合考量,尽可能实现对宠物和当事人情感的妥善安置。王某和赵某的案例中,法官正是通过这种柔性处理,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了情感的平衡。
宠物作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可能性
尽管宠物是财产,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者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宠物是否能被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需要当事人充分举证。例如,宠物的饲养时间长短、它是否具有特殊功能(如导盲犬、情感支持犬),以及您与“毛孩子”之间深厚的情感联结等,都可作为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难度较大,通常需要极强的证据支持,且多发生在宠物被恶意伤害或死亡等极端情况下。
同居关系中宠物所有权的认定原则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法律差异
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关系中法律不承认法定共同财产制度。换言之,同居期间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将不予受理。但若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包括宠物所有权归属)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则会受理。因此,宠物归属争议必须作为财产纠纷提起诉讼,而不能单独以“解除同居关系”或“宠物抚养权”为由。
很多人将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混淆,尤其是在财产处理和“抚养权”问题上。但两者在法律属性上存在本质区别,特别是财产制度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宠物归属处理方式的根本不同。
下表对比了两者在宠物归属上的主要法律差异:
考量因素 | 同居关系 | 婚姻关系 |
财产制度 | 无法定共同财产制,原则上各自所有 | 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
宠物归属认定原则 | 购买方所有(有共同合意或共同饲养可认定为共有) | 婚内购买或饲养的宠物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法院受理范围 | 作为财产纠纷受理(不单独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或宠物抚养权) | 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一部分受理 |
宠物所有权认定的基本原则:谁购买谁所有
在同居关系中,宠物所有权认定的基本原则是:由购买方所有。如果宠物是由一方在同居前购买,那它自然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同居期间由一方出资购买,且双方没有共同饲养的明确合意,那么通常也归购买方所有。王某和赵某的案例中,王某最初的购买行为就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共同出资、共同饲养情况下的所有权认定
如果宠物是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或者虽由一方购买但双方有共同饲养的合意,并实际共同承担了饲养责任(例如,共同支付宠物相关费用、共同照料),则它很可能被认定为共有财产。此时,法院会进一步审查证据,比如双方是否有共同出资购买的合意、共同支付宠物相关费用的记录等。
尽管同居关系没有“法定共同财产”制度,但法院在处理宠物归属时,会超越简单的“谁购买谁所有”原则,深入审查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合意”或“共同饲养事实”。这种在弥补法律空白时,倾向于实质性判断而非形式主义的态度,对于当事人而言,意味着即使您不是宠物的购买方,只要能证明共同投入和共同照护的“合意”和事实,仍有争取所有权的空间。
赠与情况下的所有权认定
如果宠物是一方赠与另一方的礼物,那么所有权通常归受赠方所有。但赠与行为的证明至关重要,例如赠与时的明确意思表示、交付事实等。口头赠与在发生争议时,往往难以证明。
争取宠物所有权的关键考量因素:
“最适格饲养人”原则
司法实践中,法院综合所有因素,判断哪一方能为宠物提供更稳定、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即“最适格饲养人”原则。该原则反映的裁判观念,已超越单纯的财产价值判断,融入了对“动物福利”和“情感联结”的考量,体现了司法对社会观念变化的适应和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它与《民法典》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考量父母的个人素质、稳定生活环境、经济能力以及子女意愿等——有异曲同工之妙。这种类比适用,表明法院在处理活体财产时,某种程度上将其视为一个有生命的个体,其生存质量和情感需求也纳入了考量范围。
对于当事人的举证而言,除了直接的购买凭证和经济投入,更要强调自己作为“主要照料者”的事实、能够提供“更好生活环境”的能力,以及与宠物深厚的情感联结。这些证据在“最适格饲养人”的判断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出资情况:购买凭证、付款记录
这是最直接且重要的所有权证据。它包括购买宠物时的发票、合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等。同时,购买宠物粮、宠物用品、玩具等日常开销的消费记录,以及宠物医疗费用(如疫苗、体检、绝育、治疗等)的支付记录,都能有力地体现您对宠物的经济投入。王某在案例中能够提供这些证据,是其获得所有权的关键。
日常照料:主要饲养人、喂养、清洁、医疗记录
法院会细致考量哪一方在日常生活中对宠物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包括喂食、清洁、陪伴、训练,以及带宠物就医等。宠物的医疗记录(如病历、疫苗本、就诊记录)能直接反映谁是主要的带宠物就医者。这些记录通常会记载宠物主人的姓名,是证明主要照料者的有力证据。王某在案例中被认定“平时也是王某照顾得较多”,正是日常照料的体现。
生活环境与经济条件:谁能提供更稳定的生活
法院会评估双方各自的生活环境是否适合宠物的成长,例如居住空间大小、是否有稳定住所、是否有足够的时间陪伴等。同时,也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确保获得宠物的一方有能力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包括日常开销和可能的医疗费用。
情感联结:宠物与当事人的互动、依恋程度(辅助证据)
虽然情感联结并非决定性因素,但作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辅助证明,法院会予以考量。例如,宠物对特定一方的明显依恋行为、社交媒体上大量展示与一方互动的照片或视频,以及其他能证明双方深厚情感纽带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助于法院在财产属性之外,更全面地理解宠物在当事人生活中的特殊意义。案例中,赵某对宠物狗的深厚感情,虽然未能使其获得所有权,但促成了探望权利的约定。
解决宠物归属纠纷的法律途径与建议
(一)协商与调解:优先且灵活的解决方案
正如王某和赵某的案例所示,尽管法院判决了所有权,但最终通过调解达成了探望协议。这正是因为现有法律对宠物“抚养权”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判决只能解决所有权归属,无法强制执行探望权等情感需求。因此,协商和调解成为解决此类纠纷最优先、最灵活,也最能兼顾双方情感需求的途径。它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构建更人性化的权利义务框架,避免诉讼的对抗性。
调解在宠物纠纷中扮演着“柔性补位”的角色,弥补了法律在情感层面的空白。它不仅是解决争议的程序,更是提供情感慰藉、实现人性化处理的有效工具。
当事人对宠物有深厚情感,往往希望在关系解除后仍能维持与宠物的联系,获得情感上的慰藉。调解机制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协商约定探视时间、频率、方式、费用分担等细节,从而满足双方对宠物的情感需求。
协商内容应包括:
*所有权归属:明确宠物最终归哪一方所有。
*探望权:未获得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要求约定探望时间、频率、方式等,以维持与宠物的情感联结。
*费用分担:约定宠物的日常开销(如宠物粮、医疗费)如何分担,或未获得所有权的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时的处理方式,例如支付违约金等。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积极促成调解,并有调解协议范本供参考,例如上海二中院就提供了《调解协议(以养犬为例)》,其中通过对探视时间、赔偿责任等进行约定,尽可能满足双方情感需求,柔性解决争议,也表明调解机制在宠物纠纷解决中展现出了独特价值。
(二)诉讼:所有权争议的最终解决
如前所述,法院不会受理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或宠物“抚养权”的诉讼。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包括宠物所有权归属)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在起诉时,务必将诉讼请求明确为“确认宠物所有权”或“分割共有财产”。
诉讼程序简述:
*立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的充分性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开庭: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公平原则进行判决。
法院判决主要依据前述的“最适格饲养人”原则,综合考量出资、照料、环境、经济条件等因素。判决的局限性在于,它只能确定宠物的所有权归属,无法强制执行探望权等情感性约定,后续探望仍需双方协商。
“夺宠之战”军火库:你需要准备
的6大核心证据
在宠物归属争议中,证据是您主张权利的基础。充分、有效的证据能够极大增强您的胜诉几率。《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争取宠物所有权不仅需要“财产证据”(如购买凭证、医疗记录),更需要大量“情感证据”(如日常照护记录、情感互动),构建一个多维度的证据体系,以支持“最适格饲养人”的主张,弥补法律仅将其视为财产的不足。
以下是您在“夺宠之战”中需要准备的6大核心证据清单:
◆出资证据:证明您对宠物的经济投入。
*购买宠物时的发票、合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等。
*购买宠物粮、宠物用品、玩具等日常用品的消费记录。
*宠物医疗费用(疫苗、体检、绝育、治疗等)的支付凭证。
◆照料证据:证明您是宠物的主要照料人,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宠物医院的病历、疫苗接种记录、体检报告、手术记录等(通常会显示主人姓名)。
*宠物店或美容院的消费记录。
*线上购物记录(订单详情、支付截图),显示您购买宠物用品。
◆生活环境与经济条件证据:证明您能为宠物提供稳定、良好的生活环境。
*居住空间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
*工作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明您的经济能力。
◆情感联结证据:证明您与宠物之间深厚的情感纽带,以及宠物对您的依恋。
*大量与宠物的合影、视频(显示日常喂养、玩耍、陪伴场景,最好有时间戳)。
*社交媒体(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等)上发布的相关内容。
*证人证言(宠物店工作人员、兽医、邻居、共同朋友等),证明您是宠物的主要陪伴者和情感寄托。
◆共同合意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宠物饲养达成过协议或共同投入。
*双方就宠物饲养、费用分担等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如微信、短信)。
◆登记证据:证明宠物的合法身份和归属。
*当地宠物管理部门的登记证(如养犬证),通常会登记主人信息。
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提前签订同居协议的重要性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情感与法律纠葛,我们建议同居双方在共同饲养宠物前,或在同居关系稳定后,签订一份书面协议。这份协议应清晰明确地约定宠物的所有权归属、日常饲养责任、医疗费用分担,以及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宠物的最终归属和探望权。
这份协议应详细且具体,可以参照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的条款进行约定,但请务必注意措辞,避免使用“抚养权”等不符合宠物法律属性的词语,建议使用“所有权归属”和“探望安排”。提前规划,是避免未来冲突的明智之举。
以宠物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无论您内心多么不舍,在争取宠物归属时,请务必将“毛孩子”的福祉放在首位。请认真考量,谁能为宠物提供一个更稳定、更熟悉、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生活环境。情感的纠葛不应成为牺牲宠物利益的理由。一个负责任的宠物主人,应以宠物的长期幸福为重,而非单纯的占有欲。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宠物归属纠纷看似小事,但它涉及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且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情况复杂多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仅可以帮助您分析案情、评估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或协商策略,并协助您准备相关材料,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帮助您避免走弯路,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结语:让每一个生命得到妥善安置
宠物,作为我们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伙伴,它们的归属问题绝不仅仅是简单的财产分割,更是情感的延续和生命的责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管宠物被定性为财产,但司法实践已在努力平衡法律的刚性与人文的关怀。我们衷心希望每一位宠物主人都能理性面对,通过协商、调解或必要的法律途径,为您的“毛孩子”争取到最妥善的安置,让每一个生命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参考文献
1. 宠物狗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法律观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531/c9c5a3a2b4e5c322.aspx
2. 离婚时宠物到底该归谁,https://ssw.gxrb.com.cn/json/interface/epaper/api.php?name=ngzb&date=2025-07-22&code=011&xuhao=1
3. 离婚时,宠物“抚养权”该归谁?-读特,https://m.dutenews.com/n/article/7132123
4. 8.8国际猫咪日|偷猫收狗恶性毒犬纵宠咬人……如此对待宠物可能涉嫌犯罪-北京政法网,https://www.bj148.org/fwts/202308/t20230811_1655178.html
5. 2024年中国宠物行业研究报告,https://pdf.dfcfw.com/pdf/H3_AP202411071640772478_1.pdf?1731012341000.pdf
6. 抚养权的争夺不是战场,唯爱是治愈良方——《请成为我的家人》中抚养权的法律问题-热点解读-北京政法网,https://www.bj148.org/123/202308/t20230809_1654983.html
梁钱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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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梁钱顺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