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幅
冷冻胚胎返还纠纷的司法裁判逻辑与当事人权益实现
发表时间:2025-09-26
首页 > 诺臣专业 > 专业研究 > 研究详情


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法律与伦理的边界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其中,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纠纷,因其触及生命起源、人格尊严及公序良俗等多重价值,已成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前沿且极具争议的领域。当承载着家族血脉希望与夫妻情感寄托的胚胎,因一方离世、婚姻变动或与医疗机构的协议纠纷而面临归属之争时,现行法律规范的模糊与滞后便显得尤为突出。此类案件远非简单的物权或合同纠纷,它深刻地拷问着法律应如何界定胚胎的法律地位,如何平衡医疗机构的管理权与当事人的人格利益,以及如何在一系列相互冲突的价值中作出符合时代精神的裁判。本文对近五年来关于冷冻胚胎返还的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旨在揭示此类纠纷的司法裁判趋势,探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裁判思路,并提出可能的完善建议。


1

冷冻胚胎返还纠纷发生的原因


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最新名单,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国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共633家。冷冻胚胎返还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夫妻双方与医疗机构签订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机构成功培育出若干胚胎并冷冻保存,而后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或一方去世等原因,要求医疗机构返还冷冻胚胎,医疗机构予以拒绝发生纠纷,医疗机构拒绝向原告返还冷冻胚胎的主要理由是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此类案件判决结果比较趋同,大部分案件判决支持返还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只有较少数案件驳回返还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


2

近五年相关案例的数据分析


笔者检索了全国范围内近五年的案例,有关冷冻胚胎返还的案件共有71篇裁判文书。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此类案件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湖北省、北京市,分别占比22.54%、14.08%、11.27%。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6件,这可能与广东省的医疗资源丰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广泛有关。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63件,二审案件有8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12.70%。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49件,占比为77.78%;全部驳回的有13件,占比为20.63%;其他的有1件,占比为1.59%。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5件,占比为62.50%;改判的有3件,占比为37.50%。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02天。


3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主体说、客体说及折中说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尽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已有四十多年,但目前国内外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仍存在争议。在理论上有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认定也不统一。


(一)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作为精子和卵子的结合,是生命的开始,具有潜在生命属性,保护胚胎即保护人类尊严,在法律上应将其视为婴儿给予同等地位的保护。但此类观点在理论和道德层面难以证成冷冻胚胎的主体地位。从生物性视角观察,冷冻胚胎具有同自然人同等的道德地位。但是,在伦理性层面,人与物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人是意志活动的主体,有自由并且有能力承担加于他的行为。而物是意志活动的对象,处于从属的、被动的地位。冷冻胚胎既没有意志,也没有自由,并不具有这样的共情能力和理解能力。同时在法理逻辑层面其主体地位也难以自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冷冻胚胎欠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若将冷冻胚胎界定为权利主体,意味着将多余的冷冻胚胎用作医学研究或是将其销毁、抛弃,都是对生命权的侵犯。如(2023)沪0101民初273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冷冻胚胎系含有遗传物质的特殊物,虽脱离于人体,但从生物属性上看仍属于人体的一部分,而不同于物权法意义上的‘物’。”


(二)客体说认为,胚胎属于民法意义的“物”,但因其特殊性质而受到限制。冷冻胚胎能够捐献、赠予、继承以及用于科研,此时发挥的是物的效用,因此不能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应属于一般财产而归类于民法法律关系的客体。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实际采客体说的案例,主要分三类情况。


第一类是认定冷冻胚胎为保管物,适用《合同法》保管合同的规定。如(2020)川0104民初10690号案件,法院虽未直接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进行认定,但认为“原告与被告就胚胎的冷冻保存签订了《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且支付了保存费用,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第376条、第377条的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归还寄存人。”


第二类是认定为保管物适用《物权法》返还原物的规定。如(2020)川0104民初3685号案件,法院认为“原告吴某、廖某签署《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同意由被告医院保存胚胎,保管期限一年,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现保存期限届满,原告起诉要求归还保管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吴某、廖某作为胚胎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第三类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将冷冻胚胎认定为伦理物,如(2023)渝01民初780号案件,法院认为“冷冻胚胎含有精卵提供者的遗传信息,具有发育成为人的潜在的生命特质,系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和人格利益的“伦理物”。一方面,冷冻胚胎虽然具有发育成为人的潜质,但其仅系细胞体,不具有人类生命体特征,其最终能否发育成为人存在不确定性,故其并非民事主体“人”,另一方面,冷冻胚胎又与一般的“物”不同,其系人类生命体的前身,对其处置涉及生命伦理及公序良俗,且其含有精卵提供者的遗传信息,具有人身属性,并承载着一定情感和人格利益,故其亦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客体,而应作为“伦理物”对待,给予其特殊尊重和保护。”


(三)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既不是单纯的物,也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中间状态。这是国内获得较多认同的学说。该学说认为胚胎需要在法律上实施单独分类并予以特殊保护。该学说承认胚胎可能发展为人的潜力,且禁止买卖并严格控制用途。有学者认为应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生命伦理物,其本质是物,但也强调冷冻胚胎的生命性与伦理性。从判决来看,法院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大多界定为特殊的物。如国内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案(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偏向了折中说,认为胚胎是具有发展成为生命的特殊之物,既不适用生命权的规则,也不适用民法意义上的物权规则。二审法院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而关于胚胎的处置权,法院既没有从生命权角度出发,也没有从物权、继承角度出发,而是从伦理、情感以及特殊利益保护等角度解释,尊重了胚胎的生命价值。又如(2021)京0108民初59820号案件,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形成的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物,其特殊性在于冷冻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尽管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但由于冷冻胚胎的形成源于夫妻双方精子和卵子的结合,其中包含夫妻双方的遗传基因,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情感属性。”


另外,2018年中华医学会生殖医学分会发布的《冷冻胚胎保存时限的中国专家共识》沿用了司法实务中的“折中说”,认为冷冻保存的胚胎不具自然人的属性,又不属于物的范畴,但其具有发育成为自然人的潜质,故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介于人与物之间,必须以敬畏和尊重的态度加以对待。


4

当事人对冷冻胚胎享有的权益:所有权、监管权、处置权及返还请求权等


人体冷冻胚胎系由夫妻双方的精卵结合而成,含有夫妻的遗传信息,与其在生命特质方面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且承载有发育成为原告后代的伦理价值和情感寄托,因此无论从生命伦理还是情感上,此类案件中的原告对于案涉冷冻胚胎都应当享有一定权益。目前大部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冷冻胚胎享有所有权、监管权和处置权等权益。


(一)所有权:从合同性质来看,冷冻胚胎的形成与保管依托于当事人与医疗机构签订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该合同性质兼具委托合同与保管合同特征。如(2018)粤0304民初40903号案件,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对其存储于特定医院的胚胎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并受法律保护。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是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胚胎作为保管合同的标的,当事人与医院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医院对涉案胚胎不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当事人要求被告返还胚胎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二)监管权和处置权:冷冻胚胎系由当事人的精卵结合而成,含有其遗传信息,与当事人在生命特质方面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且承载当事人的情感寄托,因此,无论从生命伦理还是情感上,当事人对由其产生的冷冻胚胎应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如(2018)粤0304民初40903号案件,法院认为原告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对涉案胚胎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并受法律保护,应予以认可。(2024)闽0203民初494号等案件,法院认为案涉冷冻胚胎来源于两原告,含有二人的遗传物质和遗传信息,在生命伦理上与两原告有着密切联系,两原告对存放在被告处的3枚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三)返还请求权:大部分法院判决显示,当事人要求医院返还案涉冷冻胚胎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即当事人拥有对其冷冻胚胎的返还请求权。如(2021)辽0102民初24752号案件,法院认为两原告对保存在被告处的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及处置的权利,在两原告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将冷冻胚胎保存在被告处的情况下,被告应将案涉胚胎返还给两原告。但也有少部分法院持不同观点:如(2023)沪0101民初2738号案件,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冷冻胚胎的诉求,法院认为首先冷冻胚胎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特殊衍生物,胚胎冷冻保存属于涉案医疗服务合同内容,其冷冻保存的目的应当为完成胚胎移植,而非一般意义上的“保管”。其次冷冻胚胎的利用和相关辅助生殖医疗技术的实施,涉及生命伦理,具有明显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属性,原告要求返还胚胎,突破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边界,不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再次原告对涉案胚胎的保管和去向均作出了明确约定,亦明确承诺不得将冷冻胚胎转移出医院,故要求返还冷冻胚胎缺乏合同依据。


5

冷冻胚胎的返还方式:无条件返还及附条件返还


尽管目前大部分法院认可当事人对冷冻胚胎享有返还请求权,但是,在“是否直接向原告返还胚胎”的问题上,仍存在争议。此类案件中辅助生殖机构不同意返还冷冻胚胎的原因是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对于冷冻胚胎的返还存在两种方式。


(一)无条件直接返还


部分法院认为应当直接将冷冻胚胎返还给当事人个人,即无条件直接返还,如(2021)陕0113民初27460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应向原告返还案涉冷冻囊胚,但也特别指出由于冷冻囊胚的脆弱性和独特性,对冷冻囊胚进行保存需要特殊的设备和严格的条件,原告应委托具有相关保存条件和保管资质的机构或者准备好符合囊胚保存条件的保存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协助接收案涉冷冻囊胚,以保障囊胚安全。原告在本案中表示其已经清楚囊胚返还过程中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因此,若原告接收案涉冷冻囊胚时不具备胚胎的保存条件和保存设备,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2022)鄂0104民初7287号案件,法院认为原告是否具备保存胚胎的条件不影响原告对冷冻胚胎主张权利,且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风险,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已承诺能够自行承担风险并对冷冻胎的转移、保存条件和注意事项已有充分的认识,被告不应以此否认两原告要求返还胚胎的权利。


法院认为“现行法律对于冷冻胚胎的返还并无禁止性规定”,且当事人主动表示并承诺会“自行承担胚胎转移、存储等过程中的风险,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他人利益”。


(二)附条件返还


《冷冻胚胎保存时限的中国专家共识》中,基于技术、法律、伦理等方面风险的考量,中华医学会生殖医学分会专家建议冷冻保存的胚胎仅限于在实施胚胎冷冻保存的生殖中心进行移植或处置,也就是不建议向个人返还冷冻胚胎,故辅助生殖机构在与当事人的沟通协商中,亦通常难以支持个人要求返还冷冻胚胎的请求。且冷冻胚胎直接返还给个人,首先存在技术上的操作难题,冷冻胚胎需要保存在零下196.56°C的液氮罐中,液氮来源必须使用专用器具液氮罐,可能引发冷冻灼伤安全问题、亦可能存在液氮泄漏问题,如保存不当,可能引起胚胎污染或被破坏。


更重要的是可能会引发潜在的伦理纠纷问题,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和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冷冻胚胎的利用和相关辅助生殖医疗技术的实施,涉及生命伦理,具有明显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属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三条第五点也规定“禁止实施代孕技术”。冷冻胚胎返还如返还个人,因缺乏有效监管,可能引发伦理、法律的风险,包括代孕、性别鉴定等违法行为。根据新京报报道,前文所述的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纠纷案,在该案审结后,原告以到老挝自驾游为名,将装有冷冻胚胎的液氮罐带出国境,并通过代孕妈妈完成移植,后代孕妈妈以旅游签证入境,在广州一家医院生产。


有部分法院认为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不同于一般的物质,其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应受到特殊的管理和保护,应当附条件返还。如(2024)京0108民初45853号案件,法院判决当事人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具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资质的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同意接收函”后,当事人才可以要求被告方医院转移其冷冻胚胎。


又如(2025)京03民终178号案件,法院认为“在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对医疗机构接收冷冻胚胎的流程、手续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直接判令当事人向某医院提供具备接收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函后方可返还冷冻胚胎,具有不确定因素,不排除有关医疗机构愿意接收冷冻胚胎但不愿出具书面接收函的情形,因此只要当事人向某医院提供了具有相关医疗资质且愿意接收冷冻胚胎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在当事人的实际协助下与某医院对接(对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接收函的方式,如介绍信、移交表等),做好冷冻胚胎的交接工作即可。”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附条件返还的,法院也有不同的要求,有的法院重视客观形式,而有的法院则是实质要件大于形式要件。而在广州地区,自2022年8月以来,相关案件审理中引入了履行辅助人制度。履行辅助人,是指存在于当事人之外,辅助当事人履行的人,此类案件中法院会要求胚胎权利人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后,方可返还,或指引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在判决中指定由该医疗机构受领。协助接收和保存冷冻胚胎的医疗机构符合履行辅助人的定义,辅助冷冻胚胎权利人安全合法地处置冷冻胚胎。


6

结 语


综上所述,冷冻胚胎返还纠纷不仅涉及法律属性的认定、当事人权益的平衡,更牵涉生命伦理、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情感的多重价值冲突。当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倾向于支持当事人对冷冻胚胎享有监管权、处置权及返还请求权,但在具体返还方式上仍存在分歧。尤其是随着履行辅助人制度等新型裁判思路的出现,法院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胚胎后续使用的伦理监管与技术安全。


未来,我国应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其处置规则,推动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或行业规范,平衡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唯有在法律、伦理与技术三者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才能更好地回应时代发展对生殖技术与法律秩序提出的新挑战。


刘芳 律师


业务领域:医事大健康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其他民商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医疗与法律事务部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生物医药与健康业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获2020、2023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医药食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入选者✦广州市优秀青年律师“凌云计划”第一批入选者✦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入库律师✦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道农本、执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入库律师✦白云区医调委和谐医患律师工作室负责人✦广州市白云区调解协会理事


获奖记录:

●2020、2023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贡献奖 

●2021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2021、2022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公益律师


徐琦 律师助理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擅长办理: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

声   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保证一定正确,本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




图片


图片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〇〇二年一月,二〇一二年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七年改制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自开办以来涉足的业务广泛,包括:房地产与城市更新、金融、知识产权、执行与资产处置、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和刑事合规、刑事辩护、立法与行政法律事务、涉外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婚姻家事、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能在多个领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诺臣”喻意“已诺必诚”的职业素养和服务精神。而“LAWSONS”取意“法律众子”,表达了诺臣人对法律公义的敬崇之心。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一直秉承诚信、专业、审慎、智慧的信念和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权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做到智圆行方,已诺必诚。

图片


供   稿 | 刘芳律师团队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梁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