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缓刑辩护是首要重点,但实务中缓刑的适用有明确的标准。怀孕的妇女能否最终被宣告适用缓刑,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
(1)形式条件
1. 刑期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排除条件: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实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犯罪情节较轻
2. 有悔罪表现
3.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特殊群体适用: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怀孕的妇女虽然在缓刑的适用方面享有特殊规定,法律对怀孕妇女适用缓刑采取了“应当宣告缓刑”的强制性规定。与普通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相比,怀孕妇女在符合条件时,法院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缓刑。尽管怀孕妇女享有特殊保护,但并非所有情况都会被判缓刑,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予缓刑:
1. 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 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
3.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4. 毒品犯罪:特别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针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便不存在上述不能判处缓刑的情况,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仍会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
(3)怀孕妇女的身体状况和胎儿发育情况
(4)怀孕时间和婚姻状况,排除是否存在恶意怀孕的情况
实务中,因被认定为恶意怀孕不予适用缓刑的情况客观存在。笔者今年经办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案件,被告人在一审审判阶段取保候审期间意外怀孕,庭审前被依法收监,入所检查时发现怀孕,符合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这一条件,且涉案金额刚过50万元,非法获利仅300元,已经依法全额退缴,被告人依法属于从犯,降档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结合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自愿认罪的情节,笔者认为一审其被判处缓刑的概率应该很高,但其最终被判处实刑。
上诉期间,被告人联系到笔者委托二审辩护,针对被告人的情况,笔者联系了一审审判法官了解不适用缓刑的原因,被告知法院和检察院一致认为被告人属于“恶意怀孕”,逃避刑罚,结合其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态度反复综合考虑对其判处实刑。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原本想通过一审申请监外执行程序,为被告人实现非监禁执行状态,然而根据一审法院的态度,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监外执行的规定,笔者发现怀孕的妇女被监外执行的概率虽然较高,但并非绝对,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并经过严格审批程序。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笔者为当事人制定了先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继续争取缓刑,若二审维持原判,则再申请监外执行,以此争取更多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适用条件
怀孕妇女申请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无期徒刑的罪犯
2.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提供合法妊娠证明,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例外情形
虽然怀孕的妇女监外执行被批准概率较高,但并非所有怀孕情况都会被批准,以下几种情况属于例外情形:
1. 犯罪性质严重:如果犯罪性质较为严重,即使怀孕也可能不被批准监外执行
2. 社会危险性评估: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 恶意怀孕认定:对于故意通过多次怀孕逃避刑罚的,司法机关会从严审查
同样的问题,恶意怀孕这个情况不仅是一审法院不适用缓刑的考虑因素,同样也是其可能不同意批准监外执行的考量因素。针对这种情况,上诉启动二审并且在二审庭审为其合理辩解审判前怀孕的合理原因,扭转二审法官对其恶意怀孕的印象成为辩护成功的核心。
事实也印证了笔者的预判,二审庭审时,公诉人从头到尾都在指责被告人恶意怀孕,企图通过怀孕的方式逃避刑罚制裁。
针对这一情况,笔者在二审提交了被告人的结婚证,证明其在一审案发之前就已经登记结婚,且已经生育一子,属于法律规定的育龄期妇女。
另,结合本案被告人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取保期限总计长达三年,其间被告人一直没有收到案件移送下个阶段的通知,被告人主观误以为案件已经结束,不具有恶意怀孕的主观故意。又,笔者结合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鼓励育龄期妇女生育,被告人属于云南少数民族,当地有早婚早育、多育的习俗。
最后,笔者从被告人的涉案情节等方面辩护,论证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笔者的辩护方案也引起了二审法官的关注,其当庭询问了被告人的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虽然二审法院最终仍维持一审的判决,但在宣判当天,二审法院也积极建议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监外执行,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操作建议,后一审法院也积极联系当事人配合提供相关申请监外执行的材料。
后,笔者根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起草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并附上一审、二审裁判文书以及被告人的产检单等资料递交给一审法院。本案监外执行经过了原一审检察机关听证,并最终由原一审法院作出监外执行的《执行通知书》,给予被告人哺乳期一年的监外执行期间。算上被告人一审先后被羁押的时间,其刑期基本被完全覆盖。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怀孕妇女被批准监外执行的案例,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然而,通过本案笔者也深刻体会到,刑事辩护实操中,想要通过监外执行实现非监禁执行是比较困难的。即使是怀孕的妇女,仍然很难操作。本案最终得以顺利实现监外执行,得益于二审法院的有效沟通,二审庭审辩护扭转了二审法官对被告人恶意怀孕的看法,二审法院主动与原审法院沟通监外执行的启动,才最终顺利实现辩护目标。
刑事辩护策略需要全盘考虑,针对一审较为被动的局面,通过二审程序去争取也有可能会收获意想不到的结果。针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缓刑辩护虽然是首要考虑的辩护思路,但也要同时做好监外执行的申请准备。在一审庭审时就要围绕监外执行适用的条件等进行辩护,特别是恶意怀孕这一点,做好充分应对,才能更好的实现辩护效果。
冯小玲 律师
冯小玲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第三党支部组织委员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规中心秘书 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律协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羊城律政佳人优秀志愿者律师。
曾获荣誉:
曾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2020年度、2021年度“业务成 果奖”;2023年5月9日荣获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颁发的“最佳辩手”奖;2023年8月荣获广州市巾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颁发的“羊城律政佳人志愿服务队优秀队员”奖。
擅长领域:
冯小玲律师是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毕业后从事刑事辩护工作至今,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电信诈骗以及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取保、不起诉、缓刑,无罪辩护。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不起诉、缓刑案件,并先后多次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
成功案例展示(部分):
1、经办蔡某某贩卖毒品罪,辩护成功获得不起诉,该案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2020年度业务成果奖,并被律协收录出版发行;
2、经办欧阳某敲诈勒索罪,最终改判无罪,该案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
3、经办尹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成功缓刑;
4、经办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最终侦查终结,无罪释放;
5、经办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最终侦查终结 ,无罪释放;
6、经办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最终侦查终结 ,无罪释放;
7、经办马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成功缓刑;
8、经办邓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成功不起诉;
9、经办何某某强奸案 ,最终成功侦查终结 ,无罪释放;
10、经办张某某轮奸案 ,最终成功争取到自首 ,刑期由十年以上减少到八年;
11、经办周某健轮奸案,罪轻辩护成功,成功减轻刑期二年半;
12、经办韦某某强奸案,成功侦查终结 ,无罪释放;
13、经办方某健猥亵儿童案 ,争取从轻判处 ,低于检察院量刑建议五个月;
14、经办柯某某强奸案 ,侦查终结 ,无罪释放;
15、经办刘某诈骗案 ,侦查终结 ,无罪释放;
16、经办吕某涛诈骗案 ,侦查终结,无罪释放;
17、经办蒲某某合同诈骗罪 ,侦查终结 ,无罪释放;
18、经办蔡某林诈骗案 ,侦查终结 ,无罪释放;
19、经办喻某春盗窃案 ,成功将盗窃金额从25万元减少到17万元 ,减少刑期一年以上;
20、经办江某某虚开发票案 ,成功缓刑;
21、经办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终判三缓四;
22、经办林某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侦查终结 ,无罪释放;
23、经办王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案,成功缓刑。
声 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保证一定正确,本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



供 稿 | 冯小玲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常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