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红头文件”给不了安全感,我们还能相信什么?
一场深刻的“信心危机”,正成为理解当下中国经济的核心命题。作为经济活力与就业创造的主力军,民营企业家的预期正在变得脆弱。他们担忧的,已不仅是市场的周期性波动,更是一种深层次的不确定性:今天被鼓励的,明天是否会被限制?政府的招商承诺,会不会因领导更替而成为“空头支票”?普通的商业纠纷,会不会被无限上纲为刑事追责?
当反复出台的政策“红头文件”与口头承诺难以抚平市场的焦虑时,决策者选择了一项根本性的举措——将承诺写入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及其司法配套文件的出台,并非一次寻常的立法,而是一场关乎国家治理逻辑的重大转型。它试图回答那个萦绕在所有市场参与者心头的终极问题:在中国,谁来为市场经济的规则提供最终的、可信赖的担保?
本文的核心论点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真正革命性不在于其条文本身,而在于它所启动的“经济治理的司法化”进程。决策者试图将一部法律,锻造成一个“承诺装置”(commitmentdevice),将过去主要由行政系统自身负责解释和执行的经济政策,历史性地交由司法系统来“背书”和“强制执行”。那么,这一司法化进程与传统行政诉讼的根本差异在哪里?作为一场宏大的制度实验,它如何在关键战场排兵布阵?被推上舞台中央的法院,能否真正承担起市场信心“最后担保人”的角色?直面这些问题,不仅是对法律的考验,更是对中国未来法治道路的一场关键“压力测试”。
从“合法性审查”到“全面审查”:
司法逻辑的深刻嬗变
要理解《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启的“司法化”新在何处,必须将其置于中国行政诉讼的历史坐标中进行比较。
传统行政诉讼的司法逻辑根植于《行政诉讼法》,核心是“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这种模式下,法院更像一个“规则裁判”,主要审视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逾越了法律、法规划定的明确红线。法官的典型问题是:“你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你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步骤?”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的“自由裁量权”,法院通常保持尊重的态度,不愿也难以进行干预。这种“有限介入”的司法态度,导致在许多涉企纠纷中,即便企业认为政府的行为“不合理”或“不公平”,但只要政府能证明其行为在形式上“合法”,企业就很难在诉讼中获胜。法院的判决,往往止步于行政行为的“法律外壳”,而无法触及其“商业内核”。
而《民营经济促进法》及其司法解释所开启的新逻辑,则是一场“全面审查”的革命。它要求法官不仅要问“合不合法”,更要追问“公不公平”、“合不合理”。审查的依据不再仅仅是具体的、禁止性的法律条文,而是《民营经济促进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根本性原则。
例如,在审查地方政府的某项产业补贴政策时,法院不仅要看它是否符合预算规定(合法性),还需要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去判断,它是否因“所有制歧视”而构成了对公平竞争的破坏。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懂法律,更要懂经济、懂产业、懂商业逻辑。而这种司法判决必须具备回应复杂经济现实的能力的要求正是“经济治理司法化”的精髓所在。
两种司法逻辑下的法院角色对比
维度 | 传统行政诉讼逻辑(合法性审查) | 《民营经济促进法》下的新司法逻辑(全面审查) |
核心问题 | “政府的行为违法了吗?” | “政府的行为公平吗?合理吗?是否损害了市场秩序?” |
审查标准 | 严格的法律、法规条文。 | 法律条文+“平等、公平、诚信”等经济宪法原则。 |
司法角色 | 被动的“规则裁判员”,检查是否越位。 | 主动地“秩序守护者”,评估行为的实质影响。 |
介入深度 | 止步于法律外壳,尊重行政裁量。 | 穿透法律外壳,审查商业实质与经济后果。 |
典型案例 | 审查一份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审查一份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排他性条款是否构成市场壁垒。 |
司法逻辑的嬗变,表明了法院正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权力,去审查那些过去被视为“政策范畴”或“商业决策”的行为。从而推动了法院的角色,从一个被动的、有限的“合法性审查者”,向一个主动的、深入的“市场秩序守护者”转变。
铸造法治之盾:为企业家解析新工具箱
《民营经济促进法》及其司法解释,为民营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法律“工具箱”。企业家和法律顾问需要理解,这些新工具的锋芒究竟指向何方。
(一)挑战“玻璃门”:起诉,为了平等的市场机会
过去,面对特定行业对民营资本“非请莫入”的潜规则,企业常常无计可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非禁即入”法律化,法院被授权可以直接审查和否定那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或合同条款。换言之,如果一份政府招标文件中含有只有国企才能满足的歧视性条款,民营企业现在可以堂堂正正地将其告上法庭,诉求一个平等的竞争机会。这把“利剑”,直指行政性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七寸”。
(二)捍卫“安全感”:拒绝“以刑化民”,纠正历史错案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安全感,是企业家信心的底线。《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禁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旨在根除“公安局成了讨债公司”的乱象。同时,最高法将“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常态化,不仅是对过去的补救,更是对未来的规范:司法系统必须以更审慎、更文明的方式对待企业家,从而为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上了一道关键的“司法保险”。
(三)反击“晴天收伞”:当银行抽贷时,企业可以起诉银行
在经济下行时,银行单方面抽贷、断贷,往往是压垮一家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指导意见》史无前例地将规制此类行为列为司法任务。现在,法院有权审查银行抽贷行为的“商业合理性”。这意味着,银行不能再以一句简单的“内部风控”为由,任意将企业推向绝境。企业因银行无理抽贷而遭受损失的,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四)终结“政府老赖”:把政府的承诺走进判决书
政府的招商引资承诺,曾被认为是“政策”,而非“合同”。《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将其界定为可诉、可判的“行政协议”。政府在签约桌上的“握手”,与企业间的商业合同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政府违约,企业可以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履行承诺并赔偿损失。司法解释中设立的“绿色通道”,更是表明了司法系统向“政府老赖”行为开战的决心。
与批判者对话:对“司法化”路径的反思
将“司法化”视为重建市场信心的核心路径,无疑是一个充满雄心的论断。这一论断必然会遭遇来自不同角度的深刻质疑。任何严肃的分析,都必须直面这些批判。
第一种 批判:“旧瓶新酒论”——这与过去的行政诉讼有何本质不同?
此论认为,《行政诉讼法》早已存在,民告官的渠道并非今日才有。“司法化”不过是新瓶装旧酒,是一次政治姿态的强化,而非制度结构的根本变革。
回应:这种看法低估了此次变革的“法律实质”。关键区别在于审查基准的革命。传统的行政诉讼,其审查基准是具体的、成文的法律法规,是一种消极的合法性控制。而《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法院提供了全新的、更宏大的审查基准——即“平等保护”、“公平竞争”等具有经济宪法性质的根本原则。法院不再仅仅是规则的“检票员”,而是原则的“诠释者”。它授权法官在个案中,将这些抽象原则具体化,去审查一项行政行为是否构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即便它在形式上并无明确的违法之处。这是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迈出的关键一步,其深度和广度远非传统行政诉讼可比。
第二种 批判:“司法无能论”——法官真能断好经济账吗?
此论质疑,中国的法官普遍缺乏经济学、金融学和产业政策的专业训练,让他们去审查银行风控的“合理性”或产业政策的“公平性”,无异于“外行领导内行”,其判决可能既不专业也不可预测,反而会制造新的混乱。
回应:司法能力的挑战是真实存在的,但这并非否定司法审查的理由。首先,专业性争议是全球司法面临的共同难题,例如在专利或反垄断领域。解决之道在于发展司法辅助机制,如引入专家辅助人、建立专业法庭(如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而非因噎废食。其次,司法审查的价值,不在于做出比行政机关“更优”的商业判断,而在于提供一个理性的程序性约束。它迫使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更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从而抑制其行为的任意性。即便司法不能提供最优答案,它也能有效排除最差的、最不负责任的答案。
第三种 批判:“政治傀儡论”——司法终究无法挑战国家意志,何谈保障?
这是最根本的质疑。此论认为,在中国的治理结构下,司法并非独立的权力一极,其最终必须服务于政府治理意图。当民营企业的利益与国家战略或地方核心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必然会让位于政治考量,所谓的“司法保障”只是一层脆弱的窗户纸。
回应:此论看到了问题的本质,但可能简化了中国的政治运作逻辑。本文提出的“司法化”,并非基于司法权能够对抗中央政府的假设。恰恰相反,其有效性的根源在于,它是中央政府实现自身治理意图的工具。在当下,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打破地方保护、整顿金融秩序、提升政府公信力,是中央的既定战略。在此背景下,中央授权司法系统去监督和约束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包括金融机构)的行为,是符合其自身利益的。因此,司法并非在扮演一个对抗性的“反对派”,而是在扮演一个贯彻中央意志的“执行者”和“监督者”。民营企业通过诉讼维权,其诉求恰好与中央的治理目标形成了暂时的同盟。司法保障的“可信度”,正来源于这种高层政治意愿的加持。
司法的审判:这面盾牌能否经受考验?
将希望寄托于司法,无疑是激动人心的。但这面刚刚铸造的“法治之盾”,能否在现实的重压下保持坚固?它取决于司法系统自身能否通过三重严峻的“审判”。
第一重考验:权力与利益的审判。当法院的判决触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型国企的市场份额或某个实权部门的核心利益时,法院能否顶住压力,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一份要求地方政府为违约项目支付巨额赔偿的判决,能否被不折不扣地执行?这是对司法权威最直接、最残酷的检验。
第二重考验:意识形态的审判。“两个毫不动摇”的长期国策,内含着一种结构性的张力。在经济顺风顺水时,这种张力或许不甚明显。一旦经济形势下行,或者政治风向转变,那种强调“公有制主导”的深层观念,是否会再次挤压为保护民营经济而设的法律空间?法律的稳定性,终究取决于其背后政治意愿的恒定性。
第三重考验:市场信心的审判。信心,是一种微妙的集体心理。它不会因为一部法律的颁布而凭空出现,却可能因为一个不公的判决而瞬间崩塌。对于那些“一朝被蛇咬”的资本而言,他们会选择相信并放手投资,还是会继续观望,将这部法律视为又一次“权宜之计”?市场的集体选择,将最终为这部法律的经济成效投出信任或不信任票。
一次法治化的经济治理改革,令人期待
归根结底,《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是一部法律,更是中国发出的一份“治理契约”的新要约。它邀请民营企业家们相信:从今以后,你们的权利将更多地依赖法庭上的证据与逻辑,而非宴席上的关系与许诺。
这是一场经济治理的法治化变革。如果成功,它将为中国经济注入最稀缺的制度资本——确定性,并可能探索出一条在强国家背景下实现市场经济长治久安的独特道路。如果失败,或者执行效果大打折扣,那么它所透支的,将不仅是市场信心,更是对法律本身的信任。
对于中国的企业家、投资者和法律人而言,无论最终结局如何,一个全新的博弈时代已经到来。被动等待和依赖恩赐的时代正在过去,主动学习、善用并积极塑造法治环境的时代已经开启。未来,法庭将不仅仅是解决纠纷的地方,更将是塑造中国商业文明和市场秩序的核心舞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条、第七十条。
[2]杨光明、许惠茹:《〈民营经济促进法〉深度解读——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载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官网,
https://www.deheheng.com/content/33636.html。
[3]《〈民营经济促进法〉核心解读及实施保障》,载金杜律师事务所官网,
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interpretation-of-the-law-on-promoting-the-development-of-private-economy-and-its-implementation-guarantee.html。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5〕15号)
[5]《全国法院优案分析:某刻章服务部诉某市行政审批局政府采购行政协议案》,载新浪博客,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44b5be470102zcdq.html。
[6]《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最高法发布25条指导意见》,载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
https://news.cctv.com/2025/08/08/ARTI2TobGUP8bDHpLqI5Tse2250808.shtml。
[7]罗纳德·科斯与新古典制度经济学,
http://www.cer.sdu.edu.cn/__local/5/2E/A9/8F074A352DDA628F8B491B8D1C7_B8F28EA0_7151F.pdf
[8]教授观点|傅强:借鉴博弈论策略思维解读政治经济事件-MBAChina网,
https://www.mbachina.com/html/mbachina/20250726/420511.html
梁钱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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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梁钱顺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石伟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