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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素”的掠夺与“主体”的迷雾:从完美世界IP授权案败诉,透视游戏改编权保护的司法新挑战
发表时间: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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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

一场价值2000万元的败诉,与游戏IP授权模式的“惊魂时刻”


2025年岁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纸判决,动摇了游戏行业IP授权与改编的商业共识。


作为长期深耕游戏法与文娱产业的法律从业者,我们习惯了见证巨头们为顶级IP一掷千金。完美世界公司(下称“完美世界”)曾为获得金庸四部经典小说的移动端游戏独占改编权,支付了高达2200万元的版权金。这本是行业内“付费-授权-开发-变现”最标准的商业闭环。但在对《行侠仗义五千年》(下称“涉案游戏”)的维权诉讼中,剧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反转:一审法院基于涉案游戏大量使用金庸元素的事实,判决被告赔偿2000万元;二审法院却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完美世界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0万元赔偿归零,不仅仅是完美世界一家的财务损失,更是整个内容产业的“惊魂时刻”。


该案二审判决基于两条颠覆性的司法逻辑:第一,在著作权层面,如果游戏仅仅使用了原著的人物名称、武功、门派等“元素”,但抽离了具体的故事情节,则不构成对改编权的侵害;第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由于这些元素的知名度源于小说而非游戏,作为独占被许可人的游戏公司若无法证明自身建立了独立的知名度,则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主张被告“搭便车”。


这一判例向市场释放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只要“换皮”手法足够碎片化,只要不照搬原著大段文字,任何中小厂商似乎都可以通过掠夺顶级IP的“元素”来收割流量,而支付了巨额版权金的正版厂商却可能在“主体不适格”的程序迷宫中碰壁。


1

著作权维度的“失守”——当“人物关系”的独创性被“原子化”拆解


在传统的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接触+实质性相似”是黄金法则。而在本案二审中,法院对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颇具争议的收缩,这对依赖“世界观”和“角色库”的游戏改编模式提出了挑战。


二审逻辑复盘:“无情节,不侵权”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涉案游戏虽然使用了“黄医仙(黄药师)”“周伯通(周自乐)”“桃花谷”等大量金庸小说元素,但这些使用是“碎片化”和“截取式”的。法院认为,人物名称、武功名称、简单的性格标签脱离了具体的故事情节,无法独立完整地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因此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更进一步,法院提出了“体验分离论”:涉案游戏是Roguelike割草类游戏,玩家追求的是爽快感,与阅读小说体验剧情的审美体验不同。因为游戏没有建立在小说情节基础上,所以不构成对小说的改编。这一认定事实上将“改编权”的保护范围限缩在了“情节依附型”的使用上,而排除了“元素功能型”的使用。


法理辨析:被忽视的“人物关系谱系”


二审判决的争议点在于,它采取了“原子化”的拆解方式,将“郭靖”“黄蓉”“降龙十八掌”看作一个个孤立的词汇,而忽略了金庸小说作为长篇巨著的核心独创性之一——人物关系谱系


在叙事学理论中,人物并非孤立的符号,而是情节的索引。金庸先生构建的“东邪西毒南帝北丐”不仅仅是五个名字,更是一套严密的逻辑网络。当涉案游戏设定“黄医仙”与“周自乐”的互动羁绊时,并非随机选择,而是利用了原著中“桃花岛囚禁”情节的功能化映射。这种通过数值羁绊、技能组合等游戏化语言移植原著关系网络的方式,属于改编的一种高级形态,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司法视角的冲突:与“武侠Q传”案的背离


上述逻辑曾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京民终226号“武侠Q传”案中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判决与该案中确立的规则存在明显冲突。


在“武侠Q传”案中,同样是卡牌类游戏,同样没有完整复刻小说文字情节,但北京高院明确指出,虽然涉案游戏没有完整再现小说的故事情节,但其对小说人物、武功、情节线索等进行截取式、组合式使用,构成对小说独创性表达的使用,且由此所表现出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其他要素间的组合关系与原作品中的选择、安排、设计不存在实质性差别,未形成脱离于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新表达,构成对小说改编权的侵害。在该案中,法院最终认定侵犯了改编权,并维持了判赔1600万元。


“武侠Q传”案 vs “完美世界”案裁判逻辑对比表


从“武侠Q传”的“整体对应”标准,到本案的“情节中心”标准,司法尺度的摇摆给行业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必须有连贯的文字情节才算改编,那么绝大多数非RPG(角色扮演)类的IP授权游戏(如MOBA、卡牌、格斗、自走棋等)将失去著作权法的保护屏障。


2

反不正当竞争维度的“死结”——“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囚徒困境


如果说著作权的失守尚属于学术争议,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维度的败诉则揭示了IP授权商业模式中的一个巨大法律风险敞口——即被许可人的“主体适格”问题。


二审逻辑复盘:“知名度源头论”


二审法院驳回完美世界不正当竞争诉求的核心理由是:涉案元素的知名度来源于金庸小说,而非完美世界开发的游戏。法院认为,被告搭的是“小说”的便车,受损的是小说版权方的商誉。完美世界作为被许可人,虽然享有改编权,但不是该知名度的源头,因此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适格主体。


换言之,法院的逻辑是:孩子是别人抱走的,但孩子不是你亲生的,所以作为养父母的你无权追究,除非养父母能证明孩子是因为你养得好才出名的。


商业逻辑与法律逻辑的冲突


这一判决逻辑在法理上虽可解释为防止权利滥用,但在商业现实中却制造出一个“司法真空”。


IP独占授权的商业实质,是被许可方通过支付巨额对价,购买了在特定商业领域(移动游戏)内“排他性地利用IP知名度获利”的权利。完美世界购买的不仅仅是改编的技术资格,也包含了具有排他性的“流量池”。当被告制作的侵权游戏投放市场时,它抢走的不是小说的读者,而是玩金庸小说题材游戏的玩家。这意味着:


1.最直接的受害者是游戏被许可方:原本应流入正版游戏的玩家被分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有权起诉的主体(版权方)缺乏直接动力:版权方已收取了保底金,且不直接运营游戏,难以证明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起诉积极性不高。


这种“有损失者无资格,有资格者无损失”的局面下,真正的利益受损者被挡在门外,既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不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初衷,也事实上架空了独占许可合同的商业价值。


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第七条与新增的第十三条,立法本意是强化对数字经济中新型混淆行为的规制。新法明确将“应用程序名称、图标”纳入混淆行为的保护范畴,并增加了针对数字经济的专有条款。


立法趋势显然是降低维权门槛,打击“搭便车”行为。本案二审判决却通过限缩诉讼主体资格,人为抬高了维权门槛,与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宏观政策背道而驰。如果独占被许可人无法独立维权,那么未来的IP授权交易成本将急剧上升——被许可人将不得不要求权利人介入每一场微小的诉讼,或者大幅压低授权金以对冲法律风险。


3

破局之路——构建具有“可诉性”商业壁垒


面对“元素掠夺”合法化和“主体适格”严苛化的双重挑战,游戏及泛娱乐企业不能再单纯依赖传统的IP授权模式,而需要至少从合同架构、资产创设、证据留存三个维度,重新构建一套具有“可诉性”的防御体系。以下建议适用于所有进行高价值IP引进与开发的企业。


建议一:重构授权协议,打造“维权联合体”


既然模糊的“独占授权”在法庭上易被穿透,那么企业在签署IP引进合同时,有必要对“权利”进行精细化设计。


1.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权益”的让渡


合同应明确约定:“授权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独占许可费用包含了被授权方在授权领域内(如移动游戏)独占性利用原作品元素(包括角色名称、特征、关系等)进行商业竞争的权益对价。授权方明确将针对第三方在授权领域内利用上述元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独诉讼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排他性地授予被授权方。”


2.建立“诉讼代位”或“维权配合”机制


针对“知名度源头”上法院认定只有原权利人有权起诉的风险,合同应通过“维权配合条款”来破局。


强制加入条款:约定“当发生针对授权作品元素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若被授权方因主体资格问题无法独立起诉,授权方必须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或出具符合法院要求的、实质性的权利确认书,相关诉讼费用由被授权方承担,赔偿金归被授权方所有。”


违约责任绑定:如果授权方怠于行使维权权利导致市场被侵蚀,应视为对“独占性”承诺的违约,被授权方有权扣减版权金。


建议二:从“借用IP”转向“资产IP”,构建视觉护城河


法院认为“文字标签”(如郭靖)属于公有领域或源于小说,但“视觉形象”和“特有玩法”则属于游戏公司的独创表达。企业应减少对原著文字标签的单纯依赖,转而建立视觉与资产壁垒。


1.视觉资产的确权


拿到文字IP后,第一时间聘请顶级画师设计极具辨识度的角色立绘、3D建模,并对每一个角色的视觉形象进行独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


如果侵权方使用了你的美术形象(哪怕是Q版),对这类“硬伤”,法院容易认定侵权,无需辩论复杂的“改编权”逻辑。米哈游在打击换皮游戏时,依靠美术素材的确权,多次做到了一击必中。


2.原创“衍生剧情”与“特有NPC”


在改编游戏中植入大量的原创支线剧情和游戏独有NPC。如果被告不仅抄了原著的“郭靖”,还抄了你原创的“郭靖误入神秘洞窟打败机甲兽”的剧情,就直接侵犯了游戏厂商的独创内容。这部分权利完全归属于游戏公司,与原著作者无关,从而绕开了“主体适格”的陷阱。


建议三:数据驱动的诉讼——用“获客成本”量化不正当竞争


针对法院提出的“知名度归属”质疑,使用经济学数据证明:损失是真实的,且是被告的不当得利造成的。


1.建立“CPA(单用户获取成本)”证据链


在买量时代,IP的核心价值在于降低获客成本。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数据监控:


A/B测试数据:保留内部测试数据,证明使用IP素材的广告点击率(CTR)显著高于未使用IP素材的广告。


行业基准对比:在诉讼中,提交获客成本差异分析报告。如果同类非IP游戏的CPA是150元,而涉案侵权游戏因为使用了金庸元素,CPA降至50元,那么这100元的差价×用户总数,就是被告的“不当得利”,也是原告的“直接竞争损失”。这种基于经济学数据的损害赔偿主张,比笼统的“商誉受损”更具说服力。


2.证明“特定联系”的混淆事实


利用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关于“混淆行为”的新规定,收集用户视角的证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样调查,证明有相当比例(如>20%)的玩家在下载侵权游戏时,误以为该游戏与正版授权方(而非仅仅是小说作者)存在特定联系。这种“实际混淆”的证据,是确立反不正当竞争诉讼胜诉的关键。


建议四:利用“平台责任”与“通知-删除”规则


鉴于诉讼周期长、风险高,企业应更积极主动地利用投诉和平台规则。


多维度的投诉策略:向苹果AppStore、抖音等平台投诉时,不仅要主张“改编权侵权”(平台较难判断),而应侧重于“美术素材侵权”“虚假宣传”(如冒用“正版”字样)等平台审核员容易判断的硬性违规。


行为保全(禁令):对于生命周期短的“一波流”换皮游戏,诉讼结束时游戏往往已停运。因此,在起诉同时必须申请行为保全,要求法院先行裁定下架,迫使被告回到谈判桌上。


结语

……

在规则的缝隙中寻找确定性


完美世界案的二审改判,是中国数字内容产业法律环境变迁的缩影。司法机关正在告别过去那种模糊、泛道德化的“IP全保护”模式,转向一种更加严谨、注重权利边界和经济分析的“精准保护”模式。


在这个新时代,“元素”可以被解构,“剧情”才是灵魂;“授权”不等于“护身符”,“原创资产”才是硬通货。


对于所有游戏企业与IP操盘手而言,面对“元素掠夺”的风险和“主体迷雾”的困扰,唯有通过精细化的法律设计(合同与确权)、高强度的资产创新(美术与衍生剧情)以及科学化的数据思维(经济学证据),才能将悬浮的IP价值落地为坚实的商业壁垒。这不仅仅是应对一场官司的战术需要,更是穿越行业周期、实现长期主义的战略必修课。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


参考:

[0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5)京73民终52号民事判决书。

[0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武侠Q传”案)。

[03] 202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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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钱顺 律师

梁钱顺律师是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二十余年在公司法务、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领域的工作背景和从业经验,长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贯穿其管理与运营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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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钱顺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擅长集中优势资源,为客户的重大、紧急法律问题提供精准高效的应急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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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撰   稿 | 梁钱顺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温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