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当下,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环境、新的战略任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更好发挥国有经济战略使命功能,进一步强化国有经济支撑作用,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在新时代语境下,国有资产依法合规转让有助于提升国有资产流转配置效率、保障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平稳调整、促进国有经济更高质量发展、有效预防国有资产流失。

01
一般性流程——公开挂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流程或程序主要指境内国有资产转让中转让方所需履行的程序。
其中资产转让方,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本条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本条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资产转让标的包括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
一般情况下,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流程如下:
1.可行性研究以及方案制定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前提是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资产转让方应按企业发展战略对资产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制定资产转让方案,参考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资产转让方案至少应包括:(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2)转让的必要性、可行性;(3)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及相关安排;(4)是否涉及债权、债务等处理安排;(5)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等交易条件;(6)其他相关内容。
2.内部决策程序
资产转让方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三重一大”制度等)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制定的资产转让制度进行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如资产转让方为独资公司的,应由其股东作出股东决定。
3.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根据资产转让方层级差异,大致分为两种:
(1)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转让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通说中的一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自身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例如,A市人民政府委托A市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的B企业的资产转让事项,应由B企业自行负责制定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A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2)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资产转让
一般情况下,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的资产转让制度由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国家出资企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别及分布等因素,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各类资产的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负责自身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
4.资产评估
除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或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置换和无偿划转外,一般情况下,完成决策程序后,资产转让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完成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如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转让方应当明确定价依据。
其中,根据备案主体不同,备案类型包括:(1)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2)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即“央企”)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央企负责备案;(3)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程序如下:(1)资产转让方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并提出备案申请;(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4)其他有关材料。
5.信息公告
资产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1)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3)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1)信息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交易保证金设定等交易条件、竞价方式、资产展示安排、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等。
(2)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转让价格
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3)披露期限变更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资产转让方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项目,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意向受让方确认
(1)产权交易机构登记审查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正式披露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正式披露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资产转让方。
(2)资产转让方确认
资产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资产转让方对确认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产权交易机构与资产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3)通知意向受让方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确认结果告知各意向受让方。
(4)受让方缴纳保证金
如公告中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经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才会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未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7.合格意向受让方竞价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即成为竞买人,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具体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资产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特点、市场形势、交易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竞价方式,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见证。
8.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根据竞价结果及优先购买权行使情况,确认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资产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2)转让标的基本情况;(3)资产转让的方式;(4)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5)资产交割事项;(8)生效条件;(9)争议的解决方式;(10)违约责任;(11)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安排及逾期变更的责任;(12)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9.交易价款结算及凭证出具
(1)交易价款结算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同意,可以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即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资产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同时还应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价款按期回收。
(2)交易凭证
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结论等内容。
10.公示公告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其中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的约定,及时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工作。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02
特殊性程序——非公开协议
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资产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03
特殊的资产转让——无偿划转
1.无偿划转的情境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主要指(1)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2)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转让标的包括实物资产、债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且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2.无偿划转的程序
(1)可行性研究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参照产权无偿划转相关规定,资产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2)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3)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4)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5)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内部决策程序
资产转让方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三重一大”制度等)进行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且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3)审批程序
根据划出、划入方主体,企业国有资产划转的审批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以下5类:(1)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2)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资产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3)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4)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5)企业国有资产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资产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4)审计或清产核资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依据。
(5)签订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2)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3)被划转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及划转基准日;(4)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如有);(5)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6)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7)纠纷的解决方式;(8)协议生效条件;(9)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完成批准程序后方才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6)账务调整及登记手续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登记等手续。
耿一鑫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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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耿一鑫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曾祥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