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注疑难复杂土地争议解决
作者/宋静
这是福律阁公众号 的第 750篇原创文章

2026 年 3 月 20 日起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实施,一举取代2008年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

2018年,国家实行机构改革,原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合并,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此,行政处罚案件涉及领域更大,管理难度提升,急需统一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认定规则,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办法》。
《办法》严格遵循 “禁止不法获益”与过罚相当的原则,详细明确计算方式、扣除规则及特殊情形处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今天宋静律师就从商家、消费者、行政执法人员的角度,展开分享一下学习心得。

「READING」
01
商家和消费者的重大利好!
以前我们代理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如推翻行政处罚的金额,一般会从主体、事实、程序、证据、社会影响等六个方面入手,事实中涉及的“违法所得金额”是我们必争之地!
旧《办法》的处罚依据和计算方法不明确,很多案件需要非常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才能打赢。而新法进一步明确了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方法,实现了有法可依 。
宋静律师团队代理过多宗案件,认定工商行政处罚“违法所得”金额畸高,行政机关计算依据和方法存在明显错误,最终帮助商家胜诉的经验。
我们发现旧《办法》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一、执法标准不统一。
适用旧规定时,同样是商家计量作弊,部分地区可能采取没收全部营收的处罚,部分地区可能会考虑扣除成本,使得商家难以判断处罚合理性。
二、违法所得定义模糊。
没收违法所得数额畸多,导致部分轻微违法商家被过度处罚后倒闭,反而影响消费者选择权。
三、退赔机制缺失。
如果站在消费者维权角度,即使胜诉,往往也面临 “处罚执行难、退赔到账慢”的窘境,即便商家被罚款,老百姓的损失也难挽回。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26年3月20日正式实施。
新法有四大亮点:
一、新规明确 “已退赔款项不予没收”,鼓励商家主动退赔,消费者无需等到行政处罚终结就能拿回损失,解决了旧规中 “维权成本高、周期长” 的痛点。
例如超市售卖过期食品,消费者投诉后,商家为避免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会更快主动退款并赔偿,更快解决问题,减少非必要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打击对象更精准。
新规专门规定对价格欺诈、传销等恶性违法行为,取消成本扣除,直接按全部违法收入计算所得,如海鲜商贩电子秤作弊多收的价款、传销组织的入门费,均全额追缴,让不法商家无利可图。
而对轻微违规如小超市漏标价格,商家可扣除进货成本,避免 “一罚倒闭”的消极后果,保障市场供给稳定。
三、执法公平性增强。
旧《办法》因适用范围仅限工商领域,导致食药、质检等领域执法标准不一。
新的《办法》覆盖了市场监管全领域,无论是食品、家电还是服务消费领域,违法所得计算规则统一,商家无需担心 “同案不同罚”,对执法结果更信服。
四、健康安全保障进一步加强。
新的《办法》对食品药品等严重危害健康的违法行为,虽允许扣除合法支出,但明确可以通过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重罚兜底,落实食药监管 “四个最严”的监管要求,比旧规单纯依赖罚没所得,更能震慑不法商家,守住百姓健康底线。
综上,新的《办法》给老百姓维权带来了不少红利,既解决了旧《办法》中的维权痛点,又通过精准执法平衡了市场秩序与消费保障,积极影响显著。
02
行政机关执法标准从不统一走向规范
我们先来看看,行政执法在旧《办法》下,面临的执法困境。
2008 年旧《办法》条款仅 9 条,存在诸多模糊地带。
一是适用范围窄,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整合了工商、食药、价监等多项行政职能,而在特定历史时期出台的旧《办法》无法覆盖市场监管的全领域,导致执法中 “有的扣成本、有的全额没收”。
二是没收违法所得实践操作难度大,未明确 “合法支出” 具体范围,导致基层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易引发行政争议。
三是执法中遇到疑难问题缺乏统一指引,例如对违法所得无法查清、不予处罚案件的所得处理等问题,旧《办法》均无对应的相关规定,可能导致行政执法案件久拖不决,或执法标准不统一。
宋静律师团队仔细研究了法条,认为新《办法》会给行政执法,带来新转变!
首先,新《办法》促进了执法标准统一化。
新规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市场监管全领域,包括药品监管部门及授权组织,并通过第三、四、五、七、八、九条等多个条款明确了一般计算规则、特殊情形处理等,彻底终结了市场监督行政管理 “多头执法、标准不一” 的乱象,使基层执法人员有章可循,减少执法偏差。
例如价格违法与质量违法的所得计算不再分属不同规则,可以大幅提升市场监管的执法效率。
其次,执法精准度大幅提升。
新《办法》明确确立了 “直接因果关系” 原则,执法过程中仅追缴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款项,避免牵连合法收入;
同时相关条款细化扣除范围,明确原材料购进价款、直接人工、仓储费等属于可扣除项,以及混同支出不予扣除的规则,让市场监督执法计算更精准,既避免 “过罚相当”,又防止 “处罚不足”。
最后,执法规范化进一步升级。
新《办法》规定在执法过程总可以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复杂案件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提升违法所得认定的客观性。
明确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时的审批流程、不予处罚案件的所得处理等,规范自由裁量权。
要求当事人举证合法支出,形成 “执法机关核查 + 当事人举证” 的闭环,减少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
此外,还通过 “宽严相济” 的制度设计,对轻微违法侧重教育纠正,对恶性违法重拳打击,契合了现代监管理念,既提升了执法公信力,又降低了执法成本,对行政机关执法而言是全面的积极影响。
03
新法是市场监管领域法治化的重要进步
对市场主体而言,新法是合规 “导航图”,明确了行为边界与举证责任,稳定了经营预期。
对老百姓而言,新法是维权 “定心丸”,通过统一标准、鼓励退赔、精准打击,全方位保障消费者权益。
对行政机关而言,新法是执法 “指南针”,解决了旧规认定标准的缺失与模糊,提升了执法公信力与效率。
宋静律师作为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专业律师,建议无论是老百姓还是商家,都应深入理解新规核心条款,在权益受损或面临处罚时,及时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精准运用新规维护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执法,更要适应新法对新时期行政执法提出的新要求,依法执法,依法处罚。
新的《办法》的落地,不仅优化了营商环境,更搭建了 “执法规范、百姓受益、企业合规” 的良性互动平台,必将为法治社会建设注入强劲的动力。
如果您有执法方面的困惑,可以联系小助理解决。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6/art_53dd6551a84e4300babb0a8e6025fbb1.html

END

好书推荐:

声 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保证一定正确,本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



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石伟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