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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并购纠纷大数据报告(2025年度)上篇
发表时间: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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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疑难复杂土地争议解决

作者/宋静 


这是福律阁公众号 的第 753篇原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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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强强联合,做大做强”,收并购是企业快速扩张、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现实往往残酷,许多雄心勃勃的交易最终却演变成一场场令人精疲力尽、甚至伤筋动骨的“商战”。


1.3 亿股权收购因业绩不达标被判赔 2287 万,6 亿上市公司收购因举证不足血本无归,百亿营收对赌失败却难逃全额回购责任!


2025 年 1243 起收并购纠纷数据背后,是无数企业家的血泪教训!


涉案金额平均 826 万元,最高达 6 亿元,55.75% 的收购方、36.93% 的被收购方最终败诉,基层与中级法院审理占比超 98%,上诉纠错空间不足 5%,一旦踩坑基本万劫不复。


这些失败绝非偶然!


从商业上,宏观经济下行导致 32% 的案件出现经营预期落差,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隐瞒欺诈占比 21%,盲目扩张与尽职调查缺位成致命伤。


从财税合规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核心凭证缺失或瑕疵,让 58% 的收购方,未能举证证明自身权益、厘清相关账目,而导致关键“证据不足” 败诉。


从法律上,合同条款模糊、担保登记遗漏、连带责任约定不清等程序性问题占比 16.98%,看似细节却直接决定胜负。


因为私人关系恶化、信任破裂反目,口头承诺终究抵不过书面凭证。


企业家巨额资金投入后,为什么没有实现预期的增长和协同效应,反而陷入漫长的法律泥潭,导致资金难以收回,企业发展停滞,甚至元气大伤?


原因是 99% 的企业家,都死在 “事前无防备、事中无对策、事后无证据” 上!


如果早知道证据链是胜诉关键,早明确合同条款的模糊地带,早懂得用专业机构筑牢风控,就能避开 80% 的坑。


这份基于 Alpha 法律数据库的大数据报告,不仅拆解了1243 起案件的败诉真相,更给出全流程法律防控方案,从尽调、签约到履约、纠纷化解,明确告诉你该做什么、绝对不能碰什么。


宋静律师团队深度拆解纠纷症结与败诉核心原因,为企业家破解困局提供实操性、针对性的应对思路。


根据数据,公司收并购纠纷的涉案金额一般都较高,呈“大额高发,巨额极端”的右偏分布。涉案金额基本都超过数十万,大部分破百万,少数破千万甚至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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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数据,涉案金额多集中于50万到1000万的区间,平均金额数为826万元,最高涉案金额可达6亿元。


而引起这些涉案金额巨大的纠纷的原因是多样的。


宏观经济下行、政策环境改变、对方盲目承诺等因素导致的经营预期落差是最重要的原因,占比32%最高,共计398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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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包括由于隐瞒、欺诈、尽调未查清等因素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条款显失公平、合同存在赌博性质等缘由引发的合同纠纷,股东内斗、股权代持利益冲突等因私人关系恶化引起的利益纠纷以及抵押未经登记、质押未签署书面协议等程序性、技术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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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法院层级上,案件审理集中于基层和中级法院。


基层法院审理占比约55%,中级法院约43%,高院及以上不足5%。审理程序上,以一审为主。


一审案件占比约57%,二审案件占比约42%,再审案件数量极少。


绝大多数案件在基层和中级法院即定局,表明败诉结果多在初审阶段固化,上诉纠错空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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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层面,以民事为主,事态严重时可能升级为刑事。


1243起案件包括1233起民事案件和10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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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当事人来看,收购方败诉的可能性更大。


根据主体败诉的数据统计,1243起案例可分为693起收购方败诉案例、459起被收购方败诉案例以及91起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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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方败诉原因解析—“有理说不清”


从数据可见,2025年1243起收并购纠纷中,收购方败诉案件达693起,占比最高,败诉风险突出。


深究这693起案件,收购方败诉的核心症结为“有理说不清”,具体分为证据不足、程序不清、连带责任或共同债务无法认定、对赌业绩补偿条款与金额计算不明确、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不成立等原因。

 

“有理说不清”“有账算不明”,根源均为关键证据不足甚至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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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作为游戏开始的规则制定优势方,收购方居然在合同条款、抵押/质押协议、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确定性合规证据上,轰然倒塌,可见其合规底子薄弱。



(1)证据不足或程序问题


收购方易因证据不足、程序问题败诉。


在证据层面上,是由于其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涉及业绩计算、财产估值的关键证据把控失当,或缺乏此类证据支撑主张,或证据真实性、权威性遭质疑。 


在程序层面上,未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如担保财产未登记、债权转让未书面通知债务人,即便持有协议与估值文件,也会因程序瑕疵致证据无效,最终无法证明主张、抗辩对方证据链而败诉。


典型案例:(2024)沪0105民初32648号 


2023年8月,特福隆公司为取得久光公司控制权,与宸立公司签订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久光公司合计2.4亿元债权及股权,约定以14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却未约定房产价值、未委托权威机构评估,后续亦未补充估值文件,特福隆公司仅支付了3220万元,部分房产亦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年10月,久光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特福隆公司收购预期落空,遂于2024年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合同。


宸立公司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佐证交易对价公允。


特福隆公司无法对该审计报告作出合理抗辩,未能证明宸立公司履约条件不成立,又因抵押事项无估值依据,被法院认定为证据不足、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2)共同债务或连带责任无法认定


收购方缺乏审计报告佐证资金共用情况,无书面文件确认连带合意,相关财务凭证亦存在漏洞,既无法证明款项用途及连带意思表示,又不能有效抗辩对方对证据的质疑,难以通过法院严格要件审查,最终因共同债务或连带责任无法认定而败诉。


典型案例:(2025)川0114民初4695号


2024年5月,叶某支付26万元受让某公司100%股权。


为办理工商变更,其与李某甲、李某乙口头约定,由二人代持其49%的股权,且二人互为担保。


在交易过程中,三方未签订任何书面代持、担保协议,叶某也未保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流向凭证,未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来佐证款项用途。


后续李某甲、李某乙拒不配合股权退还与过户,叶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完成股权过户,并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股权代持及连带担保关系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叶某既无法通过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流向凭证证明李某甲、李某乙是名义股东,亦未能通过举证担保协议来证明二人连带责任成立,故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


(3)对赌/业绩补偿条款效力或计算争议


审计报告、财务凭证的缺失、瑕疵或程序不当,易引发对赌及业绩补偿条款的效力争议或计算争议。


无合规证据佐证业绩承诺合理性及条款合法性,则会使得条款无法生效,而即便条款生效,也可能会因缺乏明确财务凭证及统一准则,遭到质疑抗辩,若收购方无法举证其计算主张合理性,就会因此败诉。


典型案例:(2024)粤0112民初15099号


2017年底,某合伙公司出资2992.5万元收购某乙公司12%的股权,双方约定若某乙公司未按期提交IPO申请,其实际控制人何某需回购所有股权,且何某名下的某甲公司亦须承担连带责任。


后回购条件触发而何某拒不履约,该合伙公司遂于2024年起诉,要求何某履行回购义务、某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在庭审中,由于某合伙公司提供的股权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权威性与准确性遭到何某质疑,双方就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产生重大分歧。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估值报告的计算方法存在瑕疵,最终认定案涉核心回购条款合法有效,仅参照同类案件的违约金裁判标准,判令何某个人向该合伙公司支付4664万元回购款,驳回该合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不成立


估值报告、担保协议、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缺失或内容不足,或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遭合理质疑,会导致担保形式要件欠缺、生效条件未成就,质权及优先受偿权无法依法成立,收购方就会因此败诉。


典型案例:(2025)川0722民初2600号


2020年6月,甲公司为通过债权收购掌控乙、丙公司核心资产,与关联股东林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为其45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乙、丙公司以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景区经营权等资产为其提供反担保,双方签订多份《反担保抵押合同》。


2024年,乙、丙公司因经营恶化进入合并破产重整程序。


在未为林某逾期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甲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担保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均被驳回。


2025年,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担保债权成立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未提交实际代偿凭证及债权受让有效证据,且部分反担保资产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优先受偿权设立要件不具备,最终以其举证不足为由,认定案涉担保债权及优先受偿权主张均不成立,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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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宋静律师团队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朱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