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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子殷律师解读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治安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法治与善治的结合
发表时间:2025-09-09

日常生活中,邻里口角、轻微财物磕碰等小矛盾时有发生,这些情况往往达不到拘留或行政处罚的程度,却容易影响日常和谐。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便针对这类情形作出明确指引,通过优先调解的方式化解轻微纠纷,让法治保障更贴合百姓生活实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子殷律师在接受今日关注采访时就这一条例进行解读。郑律师提到,新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是为“无心之失”和“一时冲动”留出一条化解矛盾的路径,以避免邻里、亲友间的小冲突升级成难以消解的纠纷甚至产生违法记录。但它绝非是违法“保护伞”——对于恶意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想借调解“脱身”是行不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强化了调解机制的多元和灵活。除公安机关主持外,也认可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后,可不予处罚。这既分流了案件,减轻执法压力,也可以更高效地修复社会关系。


郑律师表示,治安调解适用需满足“一前提”、“两关键”、“一结果”


“一前提”即因民间纠纷引发、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所谓“民间纠纷”,常见如邻里、婚姻、财产等日常矛盾;“情节较轻”指行为性质、手段、后果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两关键”包括:由公安机关主持或经公安机关认可,且双方自愿。


“一结果”是:调解成功并履行则不处罚;反之则依法处罚,并告知民事维权途径。


法律鼓励化解矛盾,但绝不纵容恶意违法。对于雇凶伤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多次违法等恶性行为,不适用调解。一旦涉及黄赌毒、酒后暴力或欺压行为,应坚决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用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法律台阶”,记住几点建议:


①遇纠纷先冷静,判断是否属可调解范畴;

②主动申请调解,配合沟通、真诚化解;

③协议条款清晰,明确赔偿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建议当场履行;

④保留现场照片、视频、医疗单据等证据,防止对方反悔;

⑤一旦协议未履行,可凭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郑子殷律师认为,治安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法治与善治的结合。用好法律给出的“台阶”,以理性、诚信化解纠纷,既保全权益,也共建和谐。


郑子殷 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业超过30年,是知名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专家。


曾获主要荣誉:

2024年,获评广州市政协“2023年度优秀市政协委员”、获中国家庭教育学会2023年度家庭教育公益人物、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优秀委员会主任

2023年,获广州市政协2022年度广州市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政协提案(2个)、在广州市律师协会“30年30人30所”活动中获评为“暖·服务为民榜样”、获广东省律师协会优秀委员会主任

2022年,获凤凰行动者联盟2022公益盛典年度十大公益人物入围、2021年度广东省最美志愿者和广州市最美志愿者、广州最美慈善家庭


2021年,获全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二等奖、2017-2021年度全省优秀律师、广州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2020年,获广东好人、广州最美志愿者、广州十优律师


2019年,获全国“七五普法”先进个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2018年,获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形象大使、广州市律协“最美律师”


2017年,获第五届广东省志愿服务金奖 、首届律界公益榜公益爱心优秀奖、广州市社会组织领军人物、广州市慈善榜最具影响力慈善人物


2015年,腾讯大粤网、腾讯公益“2015时尚公益盛典温暖人物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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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品宣部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