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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临沂一起因邻里矛盾引发的恶性诽谤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地一男子因与女邻居产生纠纷,竟将对方手机号码书写在公共厕所内并搭配招嫖字样,导致该女子长期遭受大量淫秽电话骚扰,精神受到严重创伤,最终患上抑郁症并出现喝敌敌畏轻生的极端行为。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诽谤罪判处该男子拘役 3 个月,缓刑 6 个月,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5000 余元。但受害者明确认为一审量刑过轻、赔偿过低,已正式提出上诉。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定性、量刑合理性及民事赔偿范围等核心争议问题,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政协委员郑子殷律师接受广东经视采访,从专业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郑子殷律师首先明确指出,涉案男子的行为绝非普通民事纠纷,而是已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该男子在公共场合书写他人手机号码并捏造招嫖虚假信息,本质上属于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直接贬损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显著降低了其社会评价,已完全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更为关键的是,其行为直接导致受害者抑郁发作并产生轻生念头,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 “情节严重”。
同时,郑子殷律师解释了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核心区别。他表示,法院未认定侮辱罪的原因在于,侮辱罪要求行为人实施公然、当场针对他人人身的羞辱行为,而本案中男子是通过文字捏造虚假事实的方式败坏他人名誉,其行为特征更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他强调,这一定性并不意味着本案的危害程度更低。
郑子殷律师分析指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属于诽谤罪法定量刑幅度内的较轻处罚。考虑到本案中骚扰行为持续数月,造成了受害者患上抑郁症、产生轻生行为的严重后果,且严重扰乱了受害者的正常生活秩序,受害者认为一审量刑过轻的主张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情理基础,其提起上诉的行为具有合理性。
针对一审仅判决 5000 余元民事赔偿的问题,郑子殷律师坦言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痛点。他解释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仅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等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受害者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心理咨询费等其他合理损失,受害者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一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郑子殷 律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业超过30年,是知名的未成年人法律保专家。
曾获主要荣誉:
2024年,获评广州市政协“2023年度优秀市政协委员”、获中国家庭教育学会2023年度家庭教育公益人物、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度优秀委员会主任
2023年,获广州市政协2022年度广州市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政协提案(2个)、在广州市律师协会“30年30人30所”活动中获评为“暖·服务为民榜样”、获广东省律师协会优秀委员会主任
2022年,获凤凰行动者联盟2022公益盛典年度十大公益人物入围、2021年度广东省最美志愿者和广州市最美志愿者、广州最美慈善家庭
2021年,获全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二等奖、2017-2021年度全省优秀律师、广州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2020年,获广东好人、广州最美志愿者、广州十优律师
2019年,获全国“七五普法”先进个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2018年,获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形象大使、广州市律协“最美律师”
2017年,获第五届广东省志愿服务金奖 、首届律界公益榜公益爱心优秀奖、广州市社会组织领军人物、广州市慈善榜最具影响力慈善人物
2015年,腾讯大粤网、腾讯公益“2015时尚公益盛典温暖人物奖”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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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品宣部
编 辑 | 黄晓瑜
审 定 | 刘雅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