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润民
CHEN Runmin
一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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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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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陈润民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刑事专业事务部副主任、建设工程专业事务部副主任。
兼任职务:广东省青年联合会委员、湛江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共青团湛江市驻广州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广东省律师协会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黄埔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第一届常务理事兼律师分会秘书长、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强项
刑事辩护方面:陈润民律师先后担任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1、王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侦查阶段白云区公安分局决定无罪释放(陈律师会见后发现嫌疑人年龄问题,然后申请公安机关进行骨龄鉴定及提供了证据材料);

2、李某涉嫌诈骗罪,番禺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决为非法经营罪,判决二年六个月(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为诈骗罪、指控金额1000多万,人数20多人);

3、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增城区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检察院指控嫌疑人贩卖毒品罪,涉嫌多起毒品,同伙最高判处十五年);

4、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白云区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处缓刑;

5、叶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越秀区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处缓刑;

6、邓某涉嫌抢劫罪,经辩护律师提交律师意见书,天河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决定不予起诉——穗天检未检刑不诉(2017)2号;

7、张某涉嫌诈骗罪,茂名市茂南区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改判为非法经营罪;

8、蔡某涉嫌诈骗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9、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海珠区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六个月;

10、黄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湛江中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1、施某涉嫌抢劫罪,天河区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改判罪名为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