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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评 | 破产重整程序概述
发表时间: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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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

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概括梳理破产重整程序流程规定,以增进读者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了解。

 

一、重整申请的提出

1、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2、申请条件:(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法院裁定重整

人民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以公告方式通知未知的债权人;人民法院应确定申报债权的期限,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三、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的确定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3)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4)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

 

2、重整期间的债务人管理

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由法院批准后,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物。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3、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定行使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对出资人、董、监、高的限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四、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述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等内容。

 

2、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对重整计划草案应依据不同的债权性质进行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至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3、重整计划的批准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如分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

 

4、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有效,债权未受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如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自执行完毕起,对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挽救企业起死回生的重要制度,不仅对债务人而言意义重大,同时也可尽力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在重整程序中,作为债权人,除了积极向人民法院推荐合适的管理人,督促管理人工作外,还可以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寻找合适的战略投资人,以保障债权人自身利益。

 

供   稿 | 胡东律师团队

排   版 | 黄晓瑜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刘雅滢